案情简介
2018年9月,吴某、时某伙同周某(另案处理)前往韩某学校,谎称在做网贷业务,以让韩某帮忙刷单为由,诱骗其办理网络贷款,业务员扣除好处费后将剩余贷款转至周某的账户,周某将其中部分钱款分给吴某、时某,自己分得部分好处费。后被害人韩某多次讨要钱款未果后,自行将网贷欠款偿还。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吴某、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系共同犯罪。吴某、时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本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2019年12月,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吴某、时某二人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决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