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的一个晚上,李华叫了一辆网约车,与朋友聚餐。刚坐上副驾驶座位,李华就感觉座位上有东西,他用手一摸,是个手机。潜意识里,李华觉得这是前面顾客落下的,认为偷偷拿走应该没事,贪心之下,下车的时候趁司机不注意,他将手机放进口袋带走了。
这部手机是网约车司机的,李华下车后,司机开出了几百米后发现手机不见了,赶紧用其他手机拨打电话、发短信,李华不接电话,随后将手机关机了。司机再拨打李华的手机号码,李华一律不接,司机无奈之下只好报警。
归案之后,李华交代,他将手机拿走的时候,怀着侥幸心理,跟朋友吃饭的时候手机不停地响,担心被朋友知道这是别人的手机,索性关机了,后来看到那么多的未接来电和短信内容,自己很纠结,也有点害怕,直接将手机关机就没再管了。李华表示自己是一时糊涂,以后再也不会做违法的事情。
经鉴定,这部手机价值两千余元。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李华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一般来说,“丢的东西”在法律上分为两种。一种是遗忘物,遗忘人意识到自己将财物放在某处,因为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遗忘人,在法律上视为“他人的财物”;一种是遗失物,失主丢失财物又不知道在何处,以致财物脱离自己的控制。遗忘物按照刑法法律处理,遗失物按照民法法律处理。在本案中,李华“捡”到的手机,属于遗忘物。不管这部手机是司机的还是前面顾客的,手机都在司机的“控制占有”的范围之内,此时,李华将手机拿走,就是从司机处将手机偷走,他害怕失主追查将手机关机,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主观意图,他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论处。
明知手机是别人的,却自我安慰,认为自己只是“捡”了个手机,为此沾沾自喜,觉得捡了个便宜,却没有意识到,这样的掩耳盗铃,并不能改变“盗窃”的本质。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