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4日至6月5日间,徐某雇佣他人在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工程仪征丁坝下游禁采区内采砂数万吨,非法获利人民币数十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采矿罪移送鼓楼区院审查起诉。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认为长江作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其水资源、渔业资源、江砂资源等都属于不特定多数人享有的国家和公共生态资源,属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徐某等人的行为已损害了国家和公共利益,应当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后一审、二审法院支持鼓楼区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判决徐某等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费用200余万元。
【检察官说法】
非法采砂,不仅破坏长江生物资源,还影响航道安全、生产生活用水。用公益诉讼的形式保护长江,对非法采砂的行为定性、定“额”, 为该领域公益诉讼的生态修复方面,作出积极的探索和突破。对于损害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不仅要打击不法分子,更要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