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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不雅视频被勒索 南京市秦淮区检察官:保护隐私,不做“沉默的羔羊”
2020-01-08 14:57: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2018年,被告人吴某通过网络游戏结识丁某,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期间,吴某通过拍摄获取丁某不雅视频及照片。后丁某向吴某提出分手,吴某以感情受到欺骗为名,联系丁某的丈夫张某讨要说法,并以泄露不雅视频及不雅照片等相要挟,索要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万元,后因张某报警而未得逞。

  秦淮区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吴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检察官提醒】

  男女交往期间拍摄的不雅视频、照片,是一颗“不定时炸弹”,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想息事宁人、花钱买安心的心理,滋生了敲诈勒索案件。从保护隐私、珍惜名誉的角度,不要拍摄不雅视频、照片。如果遭遇隐私泄露、敲诈勒索等情况,要第一时间求助警方,不做“沉默的羔羊”。

  编辑: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