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
2018-07-12 10:04:00  来源:南京市院
     被 告 人:朱小虎

    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起诉书号:宁检诉一刑诉〔201742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们受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讼诉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本院起诉书对被告人朱小虎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指控。

在刚才进行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并出示了相关的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摄影照片及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人所出示的这些证据均由侦查机关以及检察机关依法收集取得,并经过当庭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并且所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客观全面地证明了本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

本案中,被告人朱小虎原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曾在机关单位工作多年,其明知酒后驾车系违法行为却仍然放任自己饮酒后驾车。在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其作为有十年以上驾龄的老驾驶员,明知应当立即停车处理事故,却因为担心被人发现酒驾而加速逃离现场,并在明知道路限速的情况下,不断加速直至严重超速。为尽快逃离现场,在通过红绿灯路口时,其不仅没有遵循通过路口时减速慢行的交通规则,而且还采取借右转道直行的方式,以超过限速80%的速度,高速闯红灯违规通过十字路口,罔顾周围人员和来往车辆的安危。此后,其在严重超速的情况下,强行从正在靠站的公交车右侧和停在非机动车道的其他车辆之间通过,与两车发生碰擦。在此情况下,其仍未减速,而是继续向前行驶,将站在公交车站台附近躲闪不及的被害人母子撞到,最终以108km/h即超过限速116%的速度,撞击到其他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和行道树后才停止其疯狂的行为。事发时段内,该路段人员和车辆较多,其严重超速且违规行驶的行为,严重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整个过程中,其丝毫没有任何减速的迹象,直到其撞到行道树后,才刹车,导致两人死亡,七辆机动车受损的严重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被告人朱小虎的刑事责任。

二、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引发的思考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正因为本罪所规定的行为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因此刑法为之设定了严厉的法定刑,以期震慑犯罪,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本案,虽然被告人朱小虎尚不构成醉酒驾驶,但其因酒后驾驶,在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处罚,疯狂逃窜,置他人的生命和财产于不顾,将他人的安危视作儿戏,也将自己的生命置于高度危险之下。从其离开第一碰擦现场到最终撞停,时间间隔了20多秒,在此过程中,其完全没有考虑过自己给他人和社会带来的不稳定因素,一意孤行,最终造成被害人母子二人经抢救无效身亡、多辆汽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惨烈结果。

当我们重放这些监控视频时,会忍不住地为红绿灯路口的那对骑车人、华电职工医院门口侥幸躲过一劫的那位骑车人和站在长营村公交车站前的人行横道准备过街的行人捏了一把冷汗,更为了在突然亮起的车灯下发现躲闪不及时试图将孩子揽在怀里的那位母亲感到心痛,更是为了那早早逝去的稚儿感到惋惜。疯狂的一瞬间,两条鲜活的生命失去了色彩,让两个家庭刹那间分崩离析。那些车撞击后的惨状,足以向我们说明当时驾驶者的疯狂。

在酒驾已经入刑多年的今天,被告人朱小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却仍然罔顾法律,存在侥幸心理,自以为是,直到出事了,才千方百计地想要逃脱处罚,结果导致了更加严重的后果。也许对于被告人来说,他主观上并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和多辆车的财产损失,但他在主观明知严重超速极易发生危险,且后果必将非常严重的情况下,仍然放纵自己的行为,违法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任意妄为,放任如此严重后果的发生。即使如此,他还不正确面对自己的错误,企图通过狡辩来推脱自己的责任,视人命为无物,视社会为无物,视法律为无物。

影像可以重放,但生命不可以重来。这样的惨剧不应当再重复发生。生命是脆弱的,是值得每一个人去尊重的。任何试图践踏生命的行为都应当得到应有的惩罚。在法院对本案依法作出公正的处理之后,也许随着时间的流失,这个案件也会逐渐淡出许多人的记忆。但它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伤害将永远无法抹灭。

尊重生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宁慢十分,不抢一秒。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三、被告人朱小虎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请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综合本案的事实和犯罪情节对被告人朱小虎作出公正判决。

 

                                                                                 公诉人:余 红

                                                                                 邓 爽

                                                                       201766日当庭发表

  编辑: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