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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须知】积极构建行政争议市域协同化解机制
2022-01-07 10:33:00  来源:检察日报

行政诉讼“程序空转”、案结事不了,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在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背景下,检察机关探索构建市域协同化解机制,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不但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而且有助于丰富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内涵。为有效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笔者认为,在构建行政争议市域协同化解机制时,应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注重顶层设计,把化解行政争议融入全面依法治市。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支持,在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下设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级检察院,加强组织领导,实现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监督无缝衔接,着力构建“党委政府支持、依法治市办牵头、检察机关推动实施、行政机关全面参与”的工作新格局。同时,尝试把化解行政争议列入同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与检察机关通力协作,通过定期对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和检察监督案件以及信访行政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全面掌握行政争议的存量、增量、案涉领域、发案态势等情况,深入研究行政争议产生、发展的原因、特点和规律,不断细化行政争议化解有效措施,及时解决突出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持续完善应对突发性、群体性行政争议的应急预案,进一步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水平。

第二,强化责任担当,系统性推进行政争议诉前源头治理。一是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纠错机制。检察机关受邀参与行政复议工作,督促上级行政机关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能说理的法律渠道,及时、有效弥补和恢复被侵害的合法权益,避免矛盾纠纷因得不到及时处理而不断发酵、激化。二是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化解行政争议既抓末端、治已病,更抓前端、治未病,打破司法诉讼包打天下的局面,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牵头,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三是推动开展行政争议专项化解活动。结合办案中发现的不同地区、不同部门行政争议的特点,努力当好党委政府的法治参谋,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治理什么”的原则,推动开展年度行政争议专项治理活动,建立矛盾纠纷台账,凝聚执法司法合力,层层压实化解责任,为民解忧解困。

第三,突出智慧借助,共建共享实质性化解社会支持系统。一是合力打造法律职业共同体。通过同堂培训、挂职锻炼、定期会商、沙龙论坛等形式,建立良性互动的沟通机制,针对化解行政争议中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以及典型案例等进行交流探讨,促进检察官与法官、警察、律师、学者等法治工作者之间职业理念的互动、专业知识的交流,培养共同的职业信仰、职业伦理和职业技能,基于各自岗位职责,共同致力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二是组建专家咨询智囊团队。面向全市律师、学者、政府部门法制干部及业务专家等,组建阵容强大、实力雄厚的专家咨询智囊团队,对于行政争议时间长、化解争议难度大、矛盾尖锐复杂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采取听取专家意见、会商案情、研讨化解方法等形式,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囊参谋作用,攻坚克难,啃“硬骨头”、解“死疙瘩”。三是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对于涉及土地征收、拆迁安置、农民工讨薪、破产企业安置等涉众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通过制定和发布特定法治需求清单,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与律师协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签订合作协议,引入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咨询服务公司等社会专业组织,帮助解决办案中遇到的专业性问题,围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提供针对性服务。

第四,对标群众满意,推进阳光司法,重塑开放性办案格局。一是积极主动强化外部监督。把办案公开的范围由结果公开扩大到程序公开,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广泛参与案件办理,对案件发表讨论意见,集思广益服务行政争议化解。同时,也可以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人士,参与、监督、见证行政调解、行政和解以及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工作,充分运用调解、和解、协调等各种“软性”手段,及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徒增当事人讼累。二是让当事人深度参与其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为当事人提供平等对话、沟通交流、辨法析理的公开平台,一方面,耐心倾听当事人诉说,在还原案件事实、准确吃透案情的基础上,查清争议产生的根源,找准争执不下的症结,努力为当事人主持公道;另一方面,深入释法说理,让当事人深入了解行政检察权运作的过程和行政检察决定形成的理由,直观感受行政检察决定书背后的故事,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信,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公平正义。三是深化公开听证等制度运用。对行政争议持续时间长、化解难度大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全面推行公开听证、公开宣告、公开审查等公开办案制度,把办案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有机结合起来,推进开放、透明、阳光司法,不断增强行政检察的公信力。

第五,辅以救济救助,解难事办实事让当事人更有获得感。一是协调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于因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等种种原因而陷入生存困境的当事人,积极协调民政部门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就业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帮助面临暂时严重困难的当事人渡过难关。二是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对于因长期诉讼遭受较大经济损失、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等导致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积极为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缓解当事人面临的急迫生活困难,用实际行动传递司法的温暖,打通检察机关权利救济“最后一公里”。三是多元修复当事人合法权益。针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而一时又难以得到维护的,可以考虑综合运用制发检察建议、提供法律帮助、邀请社会参与等措施,或者督促有关机关、组织、团体协助落实化解方案、措施,或者借助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让当事人获得切实可行的救济途径,从而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四是适时引入心理干预手段。一些长期信访、诉讼的当事人,因个人诉求始终得不到解决,往往会产生心理障碍甚至形成偏执型人格。对于这类当事人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协助检察官适时采取心理咨询、心理康复、心理危机干预等措施,帮助其解开“心结”、恢复心理健康,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引导当事人开启新的生活。

  编辑: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