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35条第2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人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和质量不断提升,询问不仅是公益诉讼检察官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的重要调查手段,也是核心业务之一。实践中,一些询问对象因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利益冲突,拒绝陈述或者作虚假陈述的问题较为突出。对此,公益诉讼检察官只有灵活掌握询问策略,在办案实践中多淬炼,方可有效提升询问能力水平。
一、公益诉讼检察官开展询问的必要性
第一,询问有助于查明公益诉讼案件事实真相。相比客观性证据的单一性,言词证据具有能够全面反映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等情节,全面查清公益诉讼案件事实,为公益诉讼监督夯实证据基础的功效。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人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均是收集言词证据的来源。在不少公益诉讼案件中,特别是准备向法院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公益诉讼检察官收集言词证据更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第二,询问有助于发现其他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公益诉讼检察官在询问过程中,要秉持类案思维,积极获取本案以外的其他线索,扩大公益诉讼办案效果。笔者在办理一起安全生产公益诉讼案件时,通过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发现了多起同一类型的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线索,随后对相关线索进行并案调查,取得良好效果。
第三,询问有助于加强公益诉讼宣传工作。公益保护需要全社会共同发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也需要相关人员积极支持和配合,才能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公益诉讼检察官在询问相关人员时,可以通过讲解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出台背景、法律规定等知识,让询问对象从内心深处认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进而积极配合询问工作。
二、“三步”提升询问质效
可以说,询问是检察官和询问对象之间的一种博弈,具有一定的对抗性。为确保询问效果,检察官要合理合法运用询问策略,扎实走好“三步”。
第一步,夯实询问基础。一方面,公益诉讼检察官要通过前期初核、阅卷等工作,全面了解案件具体情况,这是询问能否取得成功的首要环节。另一方面,公益诉讼检察官要精准把握询问对象的心理特征,特别是违法行为人的心理特点。公益诉讼检察官可在外围初核中关注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违法行为人的兴趣爱好、家庭背景、生活环境、性格特点等,对违法行为人情况了解得越多,越能够准确把握违法行为人心理特征,询问成功的机会就越大。
第二步,找准询问方向。避实击虚,攻其不备。公益诉讼询问要找准询问对象的最薄弱环节,并从此入手。询问对象的最薄弱环节,也往往是证据证明最充分的环节或询问对象最担忧的问题所在。在对询问对象的最薄弱环节进行发问时,为防止询问对象找各种理由摆脱责任,公益诉讼检察官要保持询问的方向和基本逻辑,避免出现“跟着询问对象走”的被动情况。
第三步,运用询问谋略。在询问过程中,对于询问对象拒绝陈述、虚假陈述的情况,公益诉讼检察官要善用谋略,促使询问对象作真实陈述。一是有效运用已有证据。有的询问对象认为检察机关没有掌握相关证据,只要自己拒不陈述就可以逃避责任。这时,公益诉讼检察官要运用证据的客观性特点,及时抛出相关证据,向询问对象说明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证据出示通常不适合在询问的初始阶段,在询问对象思想动摇时出示方是最佳时机。二是善于做思想工作。公益诉讼检察官询问的过程,也是释法说理的有效时机。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公益诉讼检察官对询问对象开展法律政策宣讲,既要客观公正也要情理交融,逐步化解询问对象的对立情绪,提高其守法意识,从而促使其自愿如实陈述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