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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费某某等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案提起公诉
2020-05-19 10:59:00  来源: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费某某等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日前,已由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各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辩护人的意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汤某某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蔡某甲基苯丙胺(冰毒)约3克。2019年11月初,被告人钟某某联系被告人汤某某求购甲基苯丙胺欲贩卖给他人,汤某某遂联系被告人费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11月5日凌晨,钟某某向汤某某转账人民币6万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160克。当日11时许,汤某某向费某某转账人民币6.5万元求购毒品。11月6日,费某某携带甲基苯丙胺驾驶牌照为湘E0GG55轿车从湖南省经安徽省马鞍山至本市。当日20时许,费某某在汤某某居住的小区下车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费某某随身携带的塑料袋中查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200.29克,取样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编辑: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