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竺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被告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被告人何某涉嫌运输毒品一案,日前,已由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9年 8月,被告人竺某向被告人杨某求购毒品用于在南京等地贩卖,并先后通过手机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杨某预付购毒款人民币23000元、运费1800元。后杨某在被告人李某处购得甲基苯丙胺约130克,另从他人处购得部分毒品。杨某联系被告人何某作为驾驶人,于2019年8月29日携带毒品驾驶由何租来的牌号为“鄂 D4S897”的黑色丰田越野车,按照竺某指定的路线前往滁州水口见面 ,待双方见面后,又按照竺某的指示,杨某换乘竺某的车,何某单独携带毒品驾驶黑色丰田越野车共同行驶至南京市六合区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搜查,公安机关在丰田越野车内查获毒品疑似物七袋(编号1-7号),其中1-6号毒品检材共计净重306.6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在2.24%—78.73%;7号毒品检材净重28.81克,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南京市六合区竺某租住的房屋内查获毒品疑似物0.0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在湖北省荆州市将被告人李某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