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史某某、吴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江宁区的刘某某、夏某某销售烟花爆竹共计价值人民币428808元。刘某某、夏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史某某处购入烟花爆竹分别在自己经营的烟酒百货店内售卖。
史某某、吴某某、刘某某、夏某某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史某某、吴某某、刘某某、夏某某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广大私营业主,在日常经营中需要特别注意,对于需要经营许可的商品售卖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切莫随意买卖,触犯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