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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利益非法排污 南京市鼓楼区检察官: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05-21 09:14:00  来源: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

  案情简介

  2018年下半年,廖某在某废旧塑料加工点内,雇佣王某等二人进行废塑料粉碎工作。廖某在无危废处理资质情况下,收受废机油壶(危险废物,类别HW49)进行粉碎、清洗,并利用暗管、渗坑排放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有毒物质(类别HW08)。2018年12月,王某二人被抓获归案,后廖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廖某等三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廖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对三人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要全方位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加大警示教育和举报奖励力度,积极发动并依靠群众打击非法排污行为,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震慑态势,努力营造“共抓大保护”的良好氛围。

  编辑: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