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至2019年间,陈某、吕某等二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微信、网站平台等方式向巫某出售含有姓名、手机号码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其中,陈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7000余条给巫某,收取费用2万余元;陈某、吕某共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万余条给巫某,收取费用16000元,吕某所得8000余元,陈某所得7000余元。
2019年,巫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微信向他人出售含有姓名、手机号码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28000余条,收取费用6万余元。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某等三人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相信大家在生活中都或多或少地被各种推销电话“骚扰”,但实际上我们并没有与这些机构或者个人产生联系,他们却知晓了我们的姓名、电话号码乃至其他信息,那是因为我们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不法分子甚至还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其他违法行为。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需要我们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