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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检察理念|以新理念为引领,不断提升公益诉讼工作新能力
2021-09-27 09:14:00  来源: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程晓燕:南京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全国检察机关优秀调研骨干人才

  南京市检察机关正在开展的“新时代检察理念”大讨论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一脉相承,是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的深化和提升,是对南京检察人员进行的一次直击思想、灵魂深处的拷问,促使我们查找工作中存在问题背后的深层次理念问题、意识问题、担当精神及能力问题,通过检视、对照、红脸、出汗,从而达到知行合一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那么,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如何践行知行合一、当好公益代表呢?作为一名普通的公益诉讼检察官,我谈几点个人浅见:

  首先,要“胸怀大局”。

  公益诉讼从诞生之初到制度设计,瞄准的就是公益损害问题、“遗落之诉”,解决的是没人管、不好管的难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时,相较于其他主体,应该具备更加宽广的胸怀、更加阔大的格局,要把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放置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社会治理体系中来谋划和推进;从政治的高度认识问题、推动工作、办理案件,在工作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以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为指引,以解决危害公共利益的问题为考量,以诉前实现公益保护为最佳司法状态。

  其次,要“细致入微”。

  办案的领域要“细”。着眼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生态环境、食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个人信息等领域开展工作,要有“啃硬骨头”的精神,切实解决老百姓的急难愁盼。办案的依据要“实”。通过充分的调查取证来收集证据,特别是在《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正式实施后,南京市检察院负责全省环境资源类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的审查起诉、出庭应诉工作,更加要树立证据意识,构建完备的证据体系,在法庭上才能做到有理有力有据。办案的定位要“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公益代表对侵权人提起公益诉讼时,要坚持谦抑原则。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要坚持检察建议前置,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要坚持补位,以“受损公益得到修复为最佳状态”;在公益修复方案的设计上,要遵循必要性经济性原则,从当事人角度出发,不因不必要的办案环节,增加当事人额外的负担。

  第三,要“锐意创新”。

  检察公益诉讼从试点到全面推开,经历六个年头,相对于“四大检察”中的其他业务类型,公益诉讼还只是个新生的“孩子”,法律规范比较原则、配套制度供给不足,学界甚至还没有系统性研究公益诉讼制度设计、执法规范等方面的成果。公益诉讼办案每走一步,都会遇到新的问题,比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地位、举证责任、调查权,立案管辖与诉讼管辖的对接协调、移送起诉的标准判定,诉讼请求的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公益损害修复费用的规范管理和使用等等,都需要公益诉讼检察人在法律的框架内,不断探索破题。所以,作为一名公益检察干警,责无旁贷,必须锐意创新、担当作为,做好这项时代赋予的必答题。

  第四,要“不断进取”。

  除了结合工作实际发现问题、思考问题、研究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之外,没有更好的方法。因此,作为公益诉讼检察官,无论是被动还是主动,都需要不断进取、提升能力。具体包括哪些能力呢?我以为,包括调查取证能力,调查核实是公益诉讼办案最核心的环节,最能体现公益诉讼主动性的职能新特点,它不光是认定违法事实、确定公益损害的基础,也是提升办案质效、确保整改落实、推进公益诉讼检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沟通协调能力,案情复杂、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是许多公益诉讼案件的特点,公益诉讼检察官需要与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良好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协作,方便工作的开展。果断处置应对能力,在听证和公益调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突发事件,影响听证和调查的正常进行,这就要求检察官具备细致入微的观察能力、敏锐的反应能力、果断的处置能力,以排除各种干扰,确保听证和调查取证活动顺利进行。总结提升能力,不仅要能办案、会办案,还要能总结、多思考,这既是对办案能力的提升,也是做好案例撰写、公益宣传等案件办理后半篇文章的必备技能。

  编辑: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