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检察官说法】对高空抛物坠物零容忍 南京市玄武区检察官:民法典守护头顶安全
2020-09-16 14:29:00  来源: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高楼大厦快速崛起,因建筑物上的抛落物、坠落物而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案件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各方高度关注。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完成的《高空坠物伤人案件趋势和特点》报告显示,我国高空坠物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6年到2018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高空坠物的民事案件中,有近三成高空坠物民事案件出现直接导致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其中有人员死亡案件的占比为18.16%,接近20%。

  高空抛物致人伤亡的事件更是在高楼林立的城市中轮番上演,屡见报端。重庆烟灰缸案、济南菜板案、广州抛砖案无不令人扼腕痛惜。高空抛物坠物对于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受害者来说是飞来横祸,对于社会公共安全是一种巨大的威胁。有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鸡蛋从4楼坠下,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坠下,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坠下,可以砸破头骨;从25楼坠下,可致人当场死亡。因此,高空抛物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悲剧的发生往往令人唏嘘不已 ,我们来看如下这则未成年人高空抛物伤人致死纠纷案。2019年7月,被告王某某(2009年8月出生,父母协议离婚,约定王某某跟随其母亲方某生活)放学后回其舅舅家,因家中无人,进门未果,王某某步行至7楼,从楼道墙上消防柜中取出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先后两次从窗台处推落两个灭火器下楼。第一次灭火器掉落在该栋1单元侧门地面受害人袁某某晾晒的洋芋片后即弹进附近草丛中,第二次灭火器砸中正在附近翻晒洋芋片的袁某某头部,受害人当场倒地昏迷,头部出血。后受害人被物业人员发现并送医急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受害人袁某某的父母、配偶、子女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某的父亲王某、母亲方某赔偿80余万元(扣除前期已支付的25万元),该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某高空抛物致袁某某死亡,因其系未成年人,案发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经济收入,被告王某某的父亲王某、母亲方某作为王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共同承担监护和抚养王某某的义务,应共同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被告某物业分公司对小区及房屋有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对于本案的发生,其存在管理上的疏漏,综合本案事实,应承担损害后果5%的补充责任。被告某物业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部分由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的父亲王某、母亲方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78万余元,被告某物业分公司在4万9千余元损失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某物业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部分由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检察官说法】

  这个未成年人高空抛物伤人致死纠纷一案的裁判理念是比较超前的,判决要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某物业分公司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与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的高空抛物规定正相契合。我们希望通过刚才这个案例警示未成年的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也警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者切实履行安全保障责任。2000年重庆烟灰缸案发生至今,已时隔20年,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再到《民法典》,高空抛物坠物的治理规则在一步步完善。

  关于高空抛物坠物致害责任,《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呢?我们共同看一下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一是增加了禁止性规定。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所有的自然人都应当自觉遵守这项规定,违反规定将要承担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的法定责任。

  二是明确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在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由具体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即抛掷物品的行为人,或者坠落物品的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这条规定是建筑物责任,不适用于道路、桥梁、隧道等供人们通行的构筑物等其他不动产设施。

  三是强化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责任。条文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高空抛物坠物致害情形的,侦查的职责在公安等机关,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针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直接侵权人查找难的特点,公安等公权力机关及时介入调查,有利于最大限度的查找、明确侵权人,解决侵权损害的赔偿问题,能够充分保护受害人,对受害人进行救济。

  四是新增了追偿机制。明确了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规则。责任承担的方式,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补偿,而非连带责任。如果查找到真正的侵权人,当然可以向真正的侵权人行使追偿权。追偿机制的确立不会让真正的侵权人逍遥法外。

  五是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督促建筑物管理人积极排查建筑物安全风险和隐患,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预防高空抛物坠物造成损害的发生。如其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此项规定加强了高空抛物坠物的源头治理,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

  【检察官提醒】

  高空抛物坠物,不仅是道德缺失的行为,更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让我们给高空抛物坠物装上法律和道德的防护网,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编辑: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