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李某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21年2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撞到路边路牙,造成车辆损坏的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检验,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63.3mg/100ml血;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