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蒋某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间,被告人蒋某某先后多次至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禄口街道、江宁街道等地实施盗窃,窃得现金共计人民1220余元。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月24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蒋某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间,被告人蒋某某先后多次至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禄口街道、江宁街道等地实施盗窃,窃得现金共计人民1220余元。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