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7月,石某在某小区物业办公室内,因小区保洁一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期间,石某挥拳击打被害人面部,致其面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的鼻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其左眼挫伤属轻微伤。石某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石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检察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要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切勿冲动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