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9月,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发现警察在前方设卡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未停车接受检查。民警遂驾驶警车在后跟随,并拦在其车前,唐某驾车绕过警车继续逃离。后被警察拦截,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显示其醉酒,经血液鉴定,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6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9年11月,鼓楼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唐某提起公诉。后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检察官提醒,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希望大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安全、文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