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作为一项“古老”的犯罪,长期以来屡禁不止,究其原因还是人们的贪心在作祟。最近,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起诉了一起啼笑皆非的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杨某因一时贪心偷了包,却“偷鸡不成蚀把米”。
2019年10月17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和朋友吃完夜宵散步回家,路上眼尖的杨某看见一辆轿车车窗没关,车内有一个蓝色的单肩包,杨某一边走一边各种小心思飞起:“包里应该有钱吧?我要不要去看看?不行,朋友在,还是先算了?”。走到分道口,朋友和杨某告别后,杨某抽了根烟,踌躇半天,最后还是抑制不住贪心,下定决定回到车辆停放地点。杨某先是各处张望了下,见四下无人,伸手进车窗从副驾驶拿了包,迅速离开了现场。杨某走到一个厕所,打开单肩包翻找财物,包里有一个钱包,钱包内有被害人的证件、银行卡还有一叠百元大钞,杨某开心的把钱数了几回,一共是2340元,把钱揣到兜里后,随手扔掉了所有包和其他物品。
杨某回家后把钱放在抽屉里,却不太敢用亏心钱,只用了40元买了香烟。10月29日,民警通过监控摸排查找到了杨某,扣押了杨某家里剩下的2300元,发还给被害人。可被害人拿了钱却不依,说被扔掉的两个包,一个是蓝色单肩包,一个是黑色钱包,两个加起来有两万四千多呢,并提供相应的购买凭证、照片等,找杨某要赔偿。杨某这下傻了眼,他不识货把东西都扔了呀,但是被害人找上了门,也不能不退赔。杨某的家人骂了他一通,帮他赔偿给被害人24223元。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将杨某盗窃罪的一案移送法院,知道错了的杨某后悔不已,他说:我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赔了夫人又折兵。
【检察官说法】
杨某偷包,只拿了包里面的现金,但是在认定盗窃数额是要总体认定,行为人对盗窃的包是整体的故意,包(特别是名牌包)的价值应当计入总的犯罪数额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犯罪不仅要承担刑事上的责罚,还要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是非常得不偿失的。因此,检察官在这里提醒大家,一定要遵纪守法,“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不要因为一时贪心做下错事,给自己和他人带来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