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至2019年5月,陆某在担任某公司董事长李某秘书期间,冒用李某身份,多次从其保管的李某的银行卡中取款用于自己消费,并将其一套房屋出租收取房租至其保管的李某银行卡中,再从卡中取款用于自己消费,至案发其从卡中取款约27万余元。归案后,陆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家人代为退赔李某损失。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对其提起公诉。2020年3月,法院采纳鼓楼区检察院指控,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设置的电子支付卡。因此,储蓄卡、借记卡等也应当包括在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范畴内。检察官提醒,对于银行卡及其密码一定要妥善保管,一旦发现被刷或者取款,要及时报警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