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间,崔某作为某公司运营经理,负责相关品牌电器的销售,其利用职务之便,提前告知他人相关信息,使他人获得相关利益。后崔某收受好处费10万元。2018年4月,崔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崔某系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后法院采纳鼓楼区检察院指控,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检察官提醒,即使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为其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也一样触犯法律。在经济往来日益频繁的今天,一定要守住底线,规范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