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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警惕!汽车租赁中的合同诈骗“陷阱” 江宁开发区检察官:正规渠道购买,避免车财两空
2020-07-21 15:26:00  来源: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

  “首付千元起开新车”、“零首付购新车、超低月供”等广告语相信大家都不陌生,这种以租代购的购车模式是指消费者按月逐月支付租金,待租期年限到期后,车辆所有权将由租车公司过户给消费者,从而实现分期买车。但值得注意是,在租期年限未满时,车辆的所有权依然归属租车公司,消费者若是随意处置车辆,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中旬,陈天(化名)通过某网络平台中介介绍,不远千里从内蒙古来到南京江宁某汽车租赁公司,用以租代购的方式购买了一辆黑色新款帕萨特轿车,价格为人民币168000元。按照合同约定,陈天每月支付租金5142元,连续支付48个月后,将获得该汽车所有权。

  陈天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即驾车离开。几天后,租车公司通过车载GPS查询该车辆位置信息时,发现该车辆在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了约定范围,一路向河北省驶去。随后,租车公司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均无法与陈天取得联系。陈天自从支付了第一期租金后,再未支付到期租金。租车公司无奈之下,只能向警方求助。租车公司在警方帮助下,通过车辆GPS定位,最终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境内找到了涉案车辆,该车车架号已被非法涂改,车牌也被拆卸。警方随后在内蒙古将陈天抓获归案。陈天如实交代了自己在没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先支付首期租金从租车公司获得车辆,后私下将车转手并从中获利两万余元的犯罪事实。

  南京江宁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陈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租车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以支付首期租金的手段,诱骗租车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十六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江宁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陈天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检察官说法】

  租车公司在开展租车业务时不能单凭租车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出租车辆,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对租车人的身份、经济状况、信用程度、租车用途作全面的调查并进行详细登记,辨别相关信息的真伪,对承租人的还款能力做出合理评估。车辆租出后通过电话、GPS等方式动态监管车辆使用状况。一旦发现车辆信息异常,租赁人失联等情况,应当及时报警求助。

  广大市民在购买二手车时,一定要擦亮眼睛,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正规交易市场认证商户的认证车源,切莫收购赃车。遇到价格类似“天上掉馅饼”的车辆时,一定要多留心,避免车财两空。

  编辑: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