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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猕猴岂能当宠物?!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官:贩卖国家重点野生动物,违法!
2020-05-09 09:25:00  来源: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女,1989年生人,高中肄业文化,浙江省嘉兴市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曾因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于2017年4月28日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9年2月中旬左右,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先后在百度贴吧“猴子吧”、闲鱼等网站上发布猴子照片、猴子衣服广告,实际贩卖猕猴。南京洪先生打算购买一只猕猴送给女友,遂与王某某互加了微信,在微信中详细询问猴子的大小、公母、好不好养,及具体的喂养方法等,王某某热情介绍。于是洪先生决定在王某某处以一万三千元的价格购买一只母猴子,并由洪先生的女友从闲鱼平台打了一千元定金给王某某。

  2月24日,王某某去南阳购进两只猕猴。2月26日,王某某和沈某某(另案处理)带着两只猕猴开车从嘉兴到了南京。根据洪先生事先发的定位到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某咖啡馆。

  王某某带着一只猕猴进入咖啡店与洪先生及其女友见面,双方准备交易时,被民警查获。同时在王某某车上发现另一只猕猴。

  民警对两只猕猴进行扣押,并送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猕猴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农业部1989年1号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被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批捕。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检察官说法】

  宠物爱好者们,购买动物饲养前先查询下相关法律,切忌存在猎奇、盲目、跟风等心理。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作为宠物饲养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非法运输、出售猕猴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辑: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