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尹某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19年9月8日,被告人尹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趁被害人不注意之机,窃得被害人支付宝内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6月25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尹某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19年9月8日,被告人尹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趁被害人不注意之机,窃得被害人支付宝内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