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日前,已由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9年5月,被告人杨某以贩卖为目的,联系刘某某(已判决)求购毒品。同年6月2日4时许,刘某某驾车,携带毒品自浙江省杭州市出发前往江苏省灌南县杨某处。当日8时许,刘某某驾车途经某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在刘某某裤子右侧口袋内查获白色晶体毒品疑似物1袋,净重0.7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车辆后座黑色背包内一绿色铁盒子里查获白色晶体毒品疑似物1袋,净重9.6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车辆后座纸盒子内查获欲贩卖给杨某的白色晶体毒品疑似物5袋共10包,净重分别为24.95克、24.83克、24.64克、24.88克、24.77克、24.90克、24.65克、24.69克、24.80克、24.67克,共计净重247.7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在74.6%至77.1%之间。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杨某在江苏省灌南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