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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矛盾生仇恨 放火泄愤失自由 南京市玄武区检察官:合理舒缓心中苦闷 切勿触碰法律底线
2020-06-18 15:33:00  来源: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

  钟某系南京某大学大一新生,父亲常年在外工作,母亲全职在家照顾家庭。从小品学兼优的他,是母亲生活忙碌的重心,更是精神寄托。

  案件背后的故事,要从钟某的外婆说起。其外婆生有两名子女,舅舅一家与外婆住在玄武区某居民楼内(系外婆的房产),外婆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偏爱舅舅一家,将个人房产、财务全部留给舅舅。只有当需要被照顾、赡养的时候,才想的到钟某的母亲,并要求其出钱出力。钟某的舅舅虽与其外婆生活在一起,占有了所有财产却从来没有承担起赡养职责。经年累月的压迫、逼迫之下,钟某的母亲对其外婆、舅舅颇有怨言,自钟某小的时候,就会时不时地向其吐露心中的愤恨不满、抱怨牢骚,无意识地将钟某当成了一个情绪宣泄的“垃圾桶”。

  无意间流露出的负面情绪,经过几十年的发酵,让年轻气盛的钟某终于抑制不住想要为母亲报仇雪恨的心,在大一军训结束后的某个星期六,偷偷地跑到外婆同舅舅一家的居住地踩点,想要通过搞破坏、做恶事让舅舅一家受点教训、吃点亏。然而经过一个晚上的辗转反侧、彻夜难眠,钟某想到之前计划的“小打小闹”方式过于简单,造成的结果可能无关痛痒,便下定决心,打算放把火让外婆和舅舅一家栽个大跟头、记忆更深刻。第二天便携带打火机,点燃了该楼4个楼层的楼梯间杂物,引发火情。消防部门接警后,出动了消防车4辆、消防员20名进行灭火。火情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钟某因涉嫌放火罪被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该案中,钟某放火后,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性质恶劣。本该前途一片光明的钟某,在家庭负能量的催化下,激愤不满,最终要为自己冲动的后果买单,自此人生走向了不同的道路。发泄方式千千万,“放火”一定不要干。“火”不是发泄道具,只是为了表达自己的愤怒不平,就实施纵火这一行为,是不被法律所容忍的,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生活不是一帆风顺的,家庭生活中,如果遭遇难以排遣的苦闷,请寻找正确渠道、通过合理方式发泄、排解,避免将负能量传染给他人,尤其是“三观”尚未完全定型的青少年。父母的一言一行都会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家庭矛盾不可避免,但不要让孩子买单。父母满足好孩子物质需求的同时,更应关心其心理健康、精神健康,言传身教时,不断营造出有益于成长成才的家庭氛围。

  编辑: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