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1日凌晨,曹某骑助力车携带油箱、手套等作案工具,在南京市秦淮区双桥门高架桥下路边停车场,专门寻找夜间停放在路边的货车为盗窃目标,用松油箱螺丝、油桶接油等方式连续盗窃多辆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曹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官说法】
虽然曹某在侦查阶段对盗窃柴油拒不供认,但现场遗留下助力车、塑料油桶、手套等,根据DNA比对,曹某血液中的DNA与遗留物品上提取的DNA相吻合,犯罪事实有鉴定意见、监控视频、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与之相互印证。曹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因曹某有多次盗窃前科被判刑,2019年9月刚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四十多岁的曹某一直没有外出工作,从二十多岁起开始盗窃,曾被劳动教养、判刑八次之多,仍然不思悔改,干着偷鸡摸狗的行当,每次的盗窃物品的价值不大,但是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是累计计算的,与其心怀侥幸靠盗窃生活,不如脚踏实地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