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份以来,刘某某在南京市某处,利用事先购买的皮弹弓和钢珠,先后多次向多户居民家中发射钢珠,致使多户居民窗户玻璃受损,价值共计人民币5000余元。归案后,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刘某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查明,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020年5月,鼓楼区检察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众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众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检察官提醒,切勿无端滋事,以免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