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张某在秦淮区一网吧上网时,认识了网吧工作人员熊某,张某以手机损坏为由多次借用熊某手机,或以办事为由,索要熊某微信账号、密码,冒充熊某本人,以购买手机、交伙食费、买机票、朋友过生日买礼物等各种理由,向熊某的家人多次骗取钱款,经查,张某共骗得人民币17099元,被其大肆挥霍一空。
2019年7月,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张某以借手机为名,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被害人的微信账号,多次冒充被害人,以各种理由向其家人索要钱款,并以手机坏了为由拒绝其家人通话或视频的要求,在钱款到账后迅速转入本人微信账号并删除转账记录,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检察官说法】
手机除了通讯功能外,承载着更多的资金账户等隐私信息,保管好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等密码,在面对家人、朋友发出转账请求时,最好先电话或视频核实,防止对方账户被他人冒用。(陈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