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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检察机关召开“6·26国际禁毒日”主题新闻发布会
2020-06-28 11:07:00  来源: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6·26世界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6月24日上午,南京市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珍祥通报2019年以来南京市检察机关打击毒品犯罪工作情况,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李鹏发布南京市检察机关惩治毒品犯罪的6起典型案例。

  

  2019年以来南京市毒品犯罪的形势和特点

  01

  毒品犯罪案件量下降,但禁毒形势依然严峻。

  2019年,全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毒品犯罪案件622件813人,毒品犯罪案件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的比重也从2016年的13%降至2019年的5.6%。2020年以来,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同比持续降低,但应当注意的是,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仍然较大,2019年以来,毒品犯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刑犯占所有刑事案件重刑犯的65.3%。

  02

  毒品犯罪职业化明显,犯罪主体呈年轻化趋势。

  当前毒品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反侦查意识强,往往采取单线、假名、暗语、密码联系;使用境外即时联络软件,频繁更换联络方式和银行账户;人货分离、钱货分离等等,导致侦办难度加大。

  近三年全市移送审查起诉的毒品犯罪分子平均年龄逐年下降,2019年移送审查起诉的毒品案件被告人中,20周岁以下的有46人,同比2018年增长15%,同比2017年增长70%,呈明显的年轻化趋势。

  03

  毒品种类多样化发展,涉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有所增多。

  在涉案毒品种类方面,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氯胺酮(俗称“K粉”)仍居主导地位。与此同时,新类型毒品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以三唑仑、力月西为代表的国家管制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逐渐增多,部分娱乐场所出现滥用新精神活性物质现象,更有甚者充分利用毒品的致幻性进行其它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极大。

  04

  犯罪手段呈现网络化特征,隐蔽性进一步增强。

  毒品犯罪从传统的“线下”交易向“线上”交易发展,通过微信、QQ、支付宝等软件进行交易成为常态。犯罪手段网络化使犯罪更加隐蔽,毒品扩散范围更广,给打击毒品犯罪带来新的挑战。

  05

  毒品货源地向境外转移,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

  随着我国禁毒工作的深入推进,东南沿海等地带的制毒活动得到有效遏制,毒品货源地有向境外转移的势头。

  2019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禁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准确分析和牢牢把握毒品犯罪的规律特点和最新动向,突出打击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职业毒犯、再犯、累犯等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

  先后办理了曹某等走私、贩卖、运输麻精药品案件、石某某等十余人偷越国境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等一批涉案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的毒品犯罪案件。因工作成效突出,被市禁毒委授予“2019年度全市禁毒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2019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查办的6起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石某某等13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偷越国境;体内藏毒;跨省贩卖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6月,被告人石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自行联系或通过他人联系,先后多次安排被告人张某、陈某、方某等人偷越至缅甸联邦共和国,要求张某等人以口吞、塞肛门方式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藏入体内,并许诺按照各自藏入体内的毒品数量分别支付报酬。随后又安排张某等人偷越回国,再乘飞机从云南省景洪市前往广西桂林、黑龙江哈尔滨、江苏南京等地,将藏在体内的毒品贩卖给毒品买家蒋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公安机关先后抓获张某、陈某、方某等人并带去医院检查,将其体内的毒品疑似物全部排出。经鉴定,张某等人体内排出的毒品疑似物,净重共计2000余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办理过程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4日、12月31日分别以被告人石某某等2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张某、陈某、方某等6人走私、运输毒品,高某等3人走私、贩卖毒品,吴某某贩卖毒品,赵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典型意义

  本案系近年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偷越国境并通过人体藏毒的方式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系列案件。本案犯罪事实错综复杂,十余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交叉,行动轨迹跨越多个省市。为全面、准确地打击犯罪,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立足办案,与公安机关通力协作,克服犯罪事实多、异地查处难、跨境取证难等实际困难,深挖细查追诉遗漏罪行,务使贩毒分子无所遁形。

  刘某等5人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

  关键词:源头性犯罪;易制毒化学品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共谋生产溴代苯丙酮用于出售,并购置原材料和设备。同年3月初,被告人谢某加入其中,并租赁房屋用于生产溴代苯丙酮。在此期间,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侯某飞、侯某男商定买卖溴代苯丙酮的价格、交易地点等事宜。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王某、谢某生产出溴代苯丙酮。3月11日,5名被告人按照约定分别前往四川省德阳市,刘某、王某、谢某将25公斤溴代苯丙酮按照约定价格45000元出售给侯某飞、侯某男,并带二人至物流公司以匿名的形式托运上述溴代苯丙酮至河南省安阳市。

  2019年3月13日,公安机关在物流公司查获上述涉案溴代苯丙酮,两桶净重24.52千克。经鉴定,溴代苯丙酮的含量分别为83.3%和76.1%。次日,公安机关对三名被告人的生产厂房进行搜查,查获大量生产设备、残渣和原材料,并检出苯丙酮和溴代苯丙酮成分。

  办理过程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1日以被告人刘某、王某、谢某涉嫌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侯某飞、侯某男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0月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王某、谢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侯某飞、侯某男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三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经过共谋,分工合作,租赁厂房、购入化工设备及原料,大量生产并买卖国家严格管控的制毒物品溴代苯丙酮,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本案涉及生产、买卖、运输等多个环节,行动轨迹跨四川、河南等省市,且采用匿名形式托运制毒物品,隐蔽性较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强化协作,依法铲除了生产窝点,肃清了毒品犯罪的源头,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

  李某某、祝某某、邓某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国家管制;精神类药品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某市精神病医院精神科医生期间,明知马来酸咪达唑仑片(“力月西”)是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且被告人祝某某向其购买该药品是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3次向祝某某贩卖马来酸咪达唑仑片(“力月西”)合计5780颗,交易金额合计48000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祝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邓某某向其购买马来酸咪达唑仑片(“力月西”)是贩卖给吸毒人员的情况下,仍4次向邓某某贩卖上述精神药品合计8000颗,交易金额168000元。

  2018年6月至11月,被告人邓某某在明知项某、乔某系吸毒人员的情况下,5次向二人贩卖马来酸咪达唑仑片(“力月西”)合计65颗,交易金额合计2310元。

  办理过程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7日以被告人李某某、祝某某、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典型意义

  马来酸咪达唑仑片作为处方药,只有执业医师或者被授权的执业助理医师才可以开具,且次数、数量有所限制。被告人李某某作为精神病医院医生,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下,违背医生职业道德,违反国家规定,明知“力月西”是管制的精神药品,明知其贩卖对象是以贩卖毒品为目的,仍利用职业便利,多次开具并出售“力月西”,情节严重。他的医生身份极具欺骗性、迷惑性,为其犯罪行为披上了正常“执业”的外衣,逃避了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严重危害社会。

  韦某某制造毒品案

  关键词:提炼制毒原料;制造毒品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某通过QQ,多次向陈某某(另案处理)传授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方法,并多次向陈某某邮寄某品牌感冒药、甲苯、乙醇等制毒原料和工具,共计收取陈某某人民币6000余元。陈某某在韦某某的指导下,使用其从韦某某等处购买的某品牌感冒药等原料和制毒工具,在其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的租住房内制造毒品“冰毒”19.3克。

  2019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将陈某某抓获,并从其租住房内查获大量黄色晶体、液体毒品疑似物及制毒工具。经鉴定,上述19.3克黄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办理过程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6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韦某某。2020年4月7日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典型意义

  在毒品犯罪中,加工制造毒品是源头性犯罪。本案被告人韦某某明知陈某某的目的是制造毒品,仍向其传授制毒方法、邮寄感冒药等能够提炼出制毒原料的药品和工具,最终陈某某成功制造出19.3克“冰毒”,是严重犯罪行为,社会危害大,依法必须受到法律严惩。

  曹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精神药品;伪报品名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曹某通过周某某(已判刑)联系,自日本购买“三唑仑锭0.25mg睡眠导入剂”(以下简称“三唑仑睡眠导入剂”),由日本的供货人将三唑仑睡眠导入剂伪报为酵素、保健品等品名,通过EMS国际邮件寄送至江苏省淮安市曹某指定的收货地点。曹某通过上述方式先后六次向周某某订购三唑仑睡眠导入剂共计32盒(每盒10板,每板10粒,共计3200粒)。后曹某通过微信、QQ等途径,将其通过前述方式购得的三唑仑睡眠导入剂贩卖给他人,并通过快递邮寄至他人提供的地址。

  2018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曹某通过微信、QQ等途径,先后多次向他人贩卖恩华牌咪达唑仑注射液(以下简称“咪达唑仑注射液”)共计18份(每份含约50mg咪达唑仑,共计含约900mg咪达唑仑),并通过快递邮寄至他人提供的地址。

  办理过程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12日以被告人曹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9月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以三唑仑、咪达唑仑为代表的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经常被吸毒人员当作毒品服用,甚至被用于实施其它违法犯罪活动。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明知其下家购买“三唑仑睡眠导入剂”“咪达唑仑注射液”是用于实施迷奸等违法犯罪行为,仍然伪报品名走私入境并向上述人员贩卖,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危害,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钱某、钱某某贩卖、制造毒品案

  关键词:种植大麻;制造毒品

  基本案情

  2018年初至今,被告人钱某与钱某某(系被告人钱某之父)在四川省宜宾市高县租用多处房屋、大棚用来种植大麻进行贩卖。期间,被告人钱某某、沈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种植大麻,并待大麻成熟后通过收割、晾晒、烘干制成大麻成品。被告人钱某将大麻叶、大麻茎加工提炼成大麻油,并负责联系买家,将买家的收件地址提供给其父钱某某。钱某某将大麻称重、封装后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各地买家。

  2018年8月7日,被告人钱某、钱某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其处所查扣大麻原植物共计666株、大麻油三瓶等。经鉴定,上述扣押物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办理过程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29日以被告人钱某、钱某某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2月1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南京涉大麻类毒品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涉毒人员呈低龄化、高学历化等特征,不少年轻人出于“好奇、尝鲜、炫耀”等心理,或者追逐“时尚”生活方式,加上对大麻危害性的认识不足,逐渐沾染了吸食大麻的恶习不能自拔,也形成大麻“市场需求量大”的假象。而钱某某父子俩正是看中这个“商机”,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铤而走险,租用场地、偷种大麻植株、提炼大麻成品,并通过网络联系买家、通过快递邮寄大麻,形成一条黑色的产业链,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双双锒铛入狱。

  编辑: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