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在第49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南京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开发布2019年以来南京检察机关履行刑事检察职能,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及办理的典型案例情况,并向全市选聘的公益诉讼观察员颁发了聘书。
2019年以来,南京市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坚决依法打击犯罪。
充分履行检察机关捕诉监防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
1
2019年至2020年5月,全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48件88人,提起公诉305件650人,一审判决320件757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线索4件4人(包括单位),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件2人;提前介入破坏环境资源案件11件11人。此外,接受食药、环保、国土、农林、农委、质检、公安、水上分局等行政机关商请,指导、咨询案件30余件。
创新发展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机制。
2
南京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鼓楼区检察院依托管辖长江南京段刑事案件平台,牵头成立组成 “鼓楼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联盟”;向市“两会”提交《关于尽快制定<南京市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条例>的立法议案》,被市人大采纳并专题研究。
坚持刑事打击与环境修复并重理念。
3
全市检察机关优化内部结构,畅通信息渠道,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积极配合,在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同时,注意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并及时移送提起公益诉讼,努力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2019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各部门向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移送环境资源类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0余件。
推进生态环保领域“两法衔接”。
4
认真贯彻落实省两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施办法》及市两法衔接实施意见和相关规范制度,通过联席会议等平台,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情通报和提前介入等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通过新闻舆情、12309检察服务热线和12345平台梳理线索,进一步拓展立案监督线索来源。
发布会还举行了南京检察公益诉讼观察员选聘仪式。51名南京检察公益诉讼观察员是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新闻媒体工作者、专职网格员以及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文物保护等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同时关心检察工作、热心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的人员中选聘产生,聘用期限为两年。
主要职责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收集提供各类案件线索,可受邀观摩公益诉讼案件庭审活动,参加公益诉讼案件诉前程序听证,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进行监督等。
会上发布了2019年以来
南京检察机关办理的五起典型案例
项某某、何某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以来,扬州某船舶服务公司实际负责人项某某雇佣何某某等人进行油船和危化品船的洗舱作业。该公司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洗舱站收集的油船洗舱水(系危险废物)进行油水分离、过滤等方式进行非法处置。所产生的废水500余吨,通过小水泵和私设的暗管偷排入长江,造成江滩土壤污染和植被死亡;将沉淀、分离出的轻油30余吨通过焚烧方式非法处置;将不能利用的废油50吨违规出售给无处理资质的人,非法获利人民币8万元;将非法处置后产生的油泥、废渣等固体废物随意堆放或倾倒,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江滩环境污染。2019年6月,项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罚金人民币3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也是近年来全省办理的首例船舶洗舱水污染环境案件。该案的办理明确了水污染案件中定性、定量等证据标准,促进了长江船舶洗舱行业和危险废物处置流程的规范化。该案被中央电视台等多家电视媒体及《检察日报》等平面媒体报道,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
吴某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2月,吴某、叶某、马某驾驶船只,在南京市江心洲洲头至长江五桥中间长江水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蓄电池、逆变器、绑有电线的木棍、竹竿网兜组成的自制电捕捞设备,采用电鱼的方法多次捕捞水产品,非法捕获青鱼、鮰鱼、鲶鱼等水产品共900余斤,其中一条青鱼重达105斤,共计销赃获利15000元。经评估所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为69000元。2019年12月, 吴某等3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张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社会关注度高。检察机关以该案为契机,为打击长江非法捕捞,保护长江生态资源安全,鼓楼区检察院联合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等多家单位启动了打击污染、破坏长江流域(南京段)生态环境犯罪专项行动,对吴某等人提起公益诉讼,将补偿款18万余元用于放流各类鱼苗7000多公斤。
宋某某、李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委托浙江某工贸公司代其加工铝制品,后陈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杨某某等人改变环评生产工艺,用炒灰机代替回转炉进行操作,后将产生的铝灰渣向外销售。2018 年5 月16 日,经杨某某介绍,陈某某将铝灰渣销售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宋某某在明知铝灰渣遇水会自燃的情况下,驾车从该公司将26000余公斤铝灰渣运往河南省。次日,宋某某驾车行驶至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时将遇水自燃部分铝灰渣从车上扒下并用土掩埋。在宋某某处置自燃的铝灰渣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在处置过程中铝灰渣再次发生自燃、起火,造成货车等车辆、物品损毁。2019年3月,李某某等6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1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从没有按照要求生产易燃性危险废物的委托者、生产者到没有资质运输危险物品的运输者以及最终接收危险废物的接受者,每一环节都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本案将一条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链条认定为共同犯罪,被告人共同承担犯罪后果,起到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震慑作用。
某作物科技公司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江苏某作物科技公司系生产农药企业,该公司自2015年下半年起,在位于江北新区某街道厂区内设置一露天场所堆放产余物料。被告人欧阳某某自2016年起任公司总经理,与副总经理被告人李某等人商议决定,在明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氯化钠、硫酸钾等溶液系危险废物,而采取的防范措施达不到危险废物贮存标准的情况下,延续以往做法,对公司原露天堆场进行扩建,并指示、安排工人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液体混合废弃物长期贮存、搁置在该露天堆场。在长期堆放过程中,上述物质时有流失、泄漏、挥发。经鉴定,共计3635.967吨物品属于危险废物。2019年12月19日,六合区检察院对被告单位、被告人欧阳某某、李某某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案危险废物数量巨大、污染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发挥指控犯罪的主导责任,引导侦查取证,明确各环节证据标准,着力破解污染环境案件鉴定耗时长的难题,有力打击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有助于全面提高化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
南京某工业服务公司、陈某、顾某等27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3年以来,南京某金属容器包装公司、某清洗服务公司在无危险化学品清洗、处置资质情况下,仍接受被告单位南京某工业服务公司等多家公司委托,在本市江北新区等地租用清洗场地,雇佣人员为他人清洗、处置百余吨危险化学品废旧包装容器,清洗产生的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放至场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经鉴定,上述物品、容器均属于危险废物,系有毒物质。2019年1月、5月,22名被告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3年6个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家被告单位被判处1万至40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企业众多、污染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是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六合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坚持打击与保护、惩治与防控并重原则,坚持“办案+监督+治理”的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模式,精准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保护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再通过公益诉讼,修复生态环境,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区域环境治理。本案获评2019年度南京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十大典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