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认识服务保障创新名城建设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创新,把创新摆在五大发展理念之首。市委根据南京实际,提出全力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开展创新名城建设,是实现创新成为南京最突出的城市品质和发展驱动力的重大举措,对于提升南京城市站位、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盘活可持续发展动力、加快建成“强富美高”新南京具有事关全局的重大意义。全市检察机关务必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全面落实市委要求,积极主动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认识服务创新名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把服务市委发展部署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围绕创新主体、技术成果和新兴产业所涉及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力做好检察环节科技创新保护各项工作,为保护科技创新发展动力、促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营商环境和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创新名城建设的犯罪。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科技创新保护专项行动,确保依法、准确、及时、有效打击危害创新名城建设各类犯罪活动。依法惩治妨碍科技成果应用和严重损害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的犯罪行为,突出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以现代通讯网络为手段破坏创新、阻碍创新的犯罪行为,突出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和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电视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侵权犯罪行为。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阻碍创新企业发展的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查办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方式向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犯罪。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在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严重损害创新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对借改革创新之名索贿受贿、侵吞挪用国家拨付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犯罪行为以及在重点科研项目和科技园区建设、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行为,依法从严快捕快诉。
三、准确把握科技创新发展中罪与非罪的法律界限。依法保护创新型企业、创新型人才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对相关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等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诉讼,市院要加强研究指导,密切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明晰侵犯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等领域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创新发展中出现的新型商业模式、新型投资模式,在罪与非罪方面注重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探索建立创新行为的容错机制,准确把握因先行先试、认知局限及法律政策要求不明确等行为与犯罪的界限,全面分析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依法支持创新者、宽容失误者。注重把握办案方式方法,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关键、核心技术,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创新企业,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慎用强制措施、慎重发布涉企案件信息,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四、加快建设办理涉科技创新案件的专业化办案组织。在创新企业和人才密集的区域加大检力投入,有条件的开发区设立开发区检察院或派驻检察院,围绕开发区特色创新集群、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突出加强对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重点领域科技创新的司法保护。市院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检察机关打击侵害科技创新犯罪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相关事宜。市院各职能部门及具备知识产权办案权限的区院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指派具有专业知识背景和丰富办案经验的检察官办理知识产权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院领导、部门负责人亲自办理。建立知识产权案件跨地区管辖的工作机制,着力解决铁检院集中管辖和所在地检察院批捕、起诉、监督及指导相衔接的问题,努力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五、建立健全检察环节涉创新案件的办案机制。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嫌侵害科技创新案件全面实行提前介入制度,侦查监督部门要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提出指导意见建议。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做到优先立案、优先查处、优先监督,依法快速办理。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基层院在办理涉嫌侵害科技创新案件时,应及时向市院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全面实行备案制度,区院办理侵害科技创新、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应在作出立案、批捕、起诉、抗诉决定、收到法院判决后3日内,向市院知识产权检察室报送相关法律文书,进行备案审查。建立对下指导机制,市院要定期分析办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侵害科技创新、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案件的证据认定、法律适用、政策界限等问题进行研究,解决办案中的共性问题,及时指导全市办案。建立案例指导工作机制,定期编发案例汇编,加强个案指导和类案指导,引导规范基层执法办案。建立专家辅助办案机制,发挥市院专家咨询委员会辅助决策作用,对疑难复杂案件及时提请专家咨询论证,提供智力支持。
六、探索构建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四位一体”刚性监督新格局。对于发生在科技创新、知识产权领域的案件,实行全方位立体化监督机制,综合运用个案监督、专项行动等途径重点监督立案、侦查、裁判及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同级监察委员会,同时报送上级检察机关备案。对有争议的、证据不足的案件,要敢于、善于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和退回补充侦查权。建立诉讼引导机制,就事实认定、证据调查、法律适用、证据提出等对被侵权单位给予必要的诉前指导和帮助,对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时督促、支持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和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探索建立涉科技创新案件的全程跟踪监督机制,防止出现利用诉讼拖延时限及司法鉴定、调查取证等过程中存在的司法不公问题。加强对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监督,依法通过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予以纠正,做到有错必究。拓展执行监督机制,对于审查发现确有错误并已进入执行环节的判决、裁定、调解,积极与法院协调沟通,建议中止案件执行。
七、不断完善涉创新案件矛盾化解工作机制。加强对涉科技创新案件的分析研判,对发现的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具有机制性、管理性及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并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协助完善制度、强化管理。探索重大案件信访入诉机制,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涉知识产权的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导入法律程序,按照诉求性质、案件管辖等引入诉讼化办理模式,必要时进行听证和公开答复。拓展控告申诉工作模式,建立涉科技创业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引导当事人和解机制。建立律师参与化解矛盾机制,对于涉法涉诉创新及知识产权信访案件,启动律师代理和参与化解矛盾程序,提高办理此类案件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及时有效化解矛盾。
八、建立健全保障科技创新发展的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联动机制,以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为重点,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规范涉科技创新案件的线索移送、审查、协商、处理等环节的操作,防止侵害科技创新、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完善司法机关间沟通配合机制,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完善联席会议、案件通报、疑难案件会商等制度;对性质、情节特别严重或影响特别巨大的知识产权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建立联络员制度,选派业务骨干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各职能部门联系沟通,对涉科技创新案件执法、司法情况实行定期通报,重要情况和大要案件做到随案随报。加强地区间司法协助,依托长三角地区检察机关办案协作机制,在案件移送、调查取证、区域配合、案件管辖等方面加强协调,加快办案进程。
九、积极开展法制宣传营造保障创新社会环境。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强典型案例剖析和以案释法,围绕科技创新保护开展法律普及宣传活动。搭建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引导和促进从业主体依法经营意识,明确法律红线和法律风险,营造全社会尊重科技创新、人才创业的浓厚氛围。健全与专利优势企业、著名商标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经常性联系制度,提供点对点法律服务,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企业防范经济风险能力。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及高新技术企业聚集地的派驻检察室为窗口载体,密切关注高新技术企业的司法诉求,以特色法律服务保障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建设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