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8年1月23日)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范群
2018年1月23日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五年来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提出意见。
五年来的工作情况
2013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决策部署,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深入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忠诚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的业绩。
一、立足司法办案主业,忠实履行各项检察职能
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五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刑事案件20644件29382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37499件51344人;决定批准逮捕17251件23768人,提起公诉34958件47018人。坚决维护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严厉打击恐怖、分裂、邪教和网络政治谣言等犯罪,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法轮功”“全能神”等案件78件102人。着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积极参与打黑除恶、扫黄打非、禁毒等专项斗争,办理黑社会性质、严重暴力、多发性侵财和毒品犯罪19790件24115人。突出打击电信网络新型犯罪,办理“9·20”柬埔寨跨国电信诈骗案1等案件358件612人。加强新型类案协调,与公安、法院就环境资源、涉外、地铁公交、长江航道等领域犯罪统一司法标准。在亚青会、青奥会、江苏发展大会、十九大、全国“两会”、国家公祭日等重大节点实施战时指挥,开辟快速办理通道,主动排查、稳妥处置“攀爬新街口孙中山像寻衅滋事案2”等一批风险案件。
严肃查办、积极预防职务犯罪。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持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1047人,其中:贪污贿赂类案件841人,渎职侵权类案件206人,较上五年分别上升12.7%和33.8%;2017年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218人,较2016年上升17.8%;突出查办大要案,立案查办厅级领导干部犯罪21人,处级领导干部犯罪170人,百万元以上贪污贿赂类案件274件,重特大渎职侵权类案件96件。坚持惩防一体、标本兼治,结合侦查办案认真开展预防调查、案例剖析、检察建议等工作,接受行贿犯罪档案查询3 23.6万余批次,推动有关单位制定完善规章制度224件。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团和检察长宣讲团,在全市建成8个警示教育基地,为50余万人次提供预防宣讲和警示教育。
全面强化诉讼监督。不断强化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完善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4,深入开展“另案处理5”“刑拘未报捕未移诉6”等专项监督行动,监督立案、撤案182件,纠正漏捕、漏诉354人,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614件。不断强化刑事审判监督,提出、提请抗诉101件,办理刑事二审案件1297件、刑事申诉案件374件。不断强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发现并纠正刘文珠等5人错案7和王立刚错案8,严肃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同步审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53806件,提出监督意见758件,纠正刑事执行活动违法207件;组织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等专项检察活动,监督收监执行249人。不断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构建以抗诉为核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审查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2334件,抗诉、提请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86件,开展执行监督223件,纠正审判程序违法90件。
着力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决定不批捕5404人、不起诉2438人;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9,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860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突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落实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特殊程序,实行未检机构专门设置、案件专人办理,开展社会调查957人次,对228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10决定,封存犯罪记录11 765人;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和司法救助,设立8个观护帮教基地,接纳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帮教;促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人分管分押的落实。全面保障刑事被害人权益,开展物质、心理双向救助,为341名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393.5万元。注重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受理在押人员控告、申诉、举报1706件,纠正刑期计算错误225件,纠正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行为356件,监督保障568名拘役罪犯依法落实回家权。
二、紧扣强富美高目标,全力服务新南京建设
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积极参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2016件4175人。重点加大对金融领域犯罪打击力度,与高校联合成立金融犯罪研究基地,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办理金融领域犯罪792件1348人。聚力创新发展,着力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市检察院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室,统一指导协调知识产权案件的办理,五年来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261件557人,江宁、雨花台区检察院办理的2起侵犯商业秘密案先后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年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慎重对涉案企业负责人、科技人员采取逮捕措施,监督和纠正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合法财产等行为。严惩涉众型经济犯罪,办理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犯罪713件2139人,稳妥办理“1040阳光工程12” “易乾系13”等一批有重大影响案件,办理中突出抓好案款追缴和发还工作,着力化解由此引发的集体访、越级访。高度重视国有资产保护,立案查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领域职务犯罪65人,在青奥工程、南部新城、江北新区、保障房建设等301个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开展专项预防,通过查办职务犯罪、督促支持起诉、公益诉讼14等方式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2亿余元。
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连续三年开展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专项行动,在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征地拆迁、生态环境、食品安全等民生领域立案查办754人。积极开展“生态检察”工作,突出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鼓楼区检察院发起成立“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联盟15”,玄武、六合、溧水、高淳等区检察院挂牌成立派驻区环保局检察官办公室,栖霞区检察院牵头成立生态公益恢复基地。突出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牵头建立打击危害食药安全犯罪协作机制。五年来,共办理生态环境和食药安全领域刑事犯罪1817人,是上五年的14.5倍。
积极推动社会源头治理。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16工作,实现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与政府行政权力阳光运行系统17对接,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聘任新闻观察员等途径发掘监督线索,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70件109人,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39件。大力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18,坚持诉访分离原则19,接待群众信访17475件19950人次,依法办理6378件,妥善处置集体访、告急访403件9758人次。加强特殊人群管控,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建立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执行无缝衔接机制,促成设立涉毒涉“艾(艾滋病)”人员专用监区,监督涉罪精神病人落实强制医疗20程序,努力减少社会安全隐患。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开展专项调研,积极向党委人大政府提出意见建议,推动相关立法和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
三、大力推进司法改革,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体系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2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遴选员额检察官,同步完成检察人员分类管理22,全市两级院遴选员额检察官547名,检察官、检察辅助、司法行政三类人员比例符合中央要求,职业保障政策基本落实。积极构建以员额检察官为核心的新型办案组织,严格落实检察官权力清单,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进一步凸显。严格执行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坚持“入额必办案、不办案不入额”原则,明确入额领导干部直接办案标准,入额领导干部办案已成为工作常态。加强对检察官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定司法责任追究办法和案件质量监督办法,建立检察官司法档案,全面落实检察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错案责任追究和退出员额机制。在全省率先全面推开基层院内设机构改革,内设机构数量压缩50~60%,整合办案力量,提升办案质效。
着力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突出庭审中心地位,落实办案亲历性要求,加强出庭公诉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与法院共同完善庭前会议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制度。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23,提前介入2959件案件引导侦查。高度尊重律师在维护公正、保障人权中的作用,构建良性互动新型检律关系,制定《关于依法服务保障律师执业的实施意见》,探索实施律师接待“一站式服务”模式,主动提供电子阅卷、案件信息推送等服务。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24程序86件。
扎实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25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26。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与公安、法院、司法局协作配合,先后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在速裁程序试点期间,按照速裁程序提起公诉3183件3387人。在此基础上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探索形成了“五集中、四简化、三优先、二前置、一步到庭27”的南京模式,率先推广法律帮助律师28值班驻检制度,现已办理认罪认罚案件6035件7024人,占试点以来基层检察院起诉案件总数的64.5%。认罪认罚案件已涵盖80余个罪名,实现了速裁、简易、普通、二审程序全覆盖,被告人认罪服判率为97.6%,平均办案周期明显下降。试点工作经验多次在全国性会议上交流。
积极探索公益诉讼制度改革。自试点以来,紧紧围绕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出让等领域,共摸排案件线索124件,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12件。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2993件,以检察建议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整改77件;支持适格主体提起民事诉讼7件。市检察院首创公告寻找适格主体的做法,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采纳推广。
四、狠抓司法能力建设,筑牢检察事业发展根基
突出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扎实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30,全面排查整改司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内部监督制约体系,强化案件质量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综合评查,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坚持以公开促规范,会同市司法局选任新一届人民监督员31 119名,办理职务犯罪“十一种情形”案件监督116件138人,组织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案件听证会、涉检信访接待等活动799人次。定期组织“检察开放月”“举报宣传周”活动,依法发布重大案件信息和程序性信息49380条,公开法律文书21465件。就“养母虐童案32”“6·20”宝马车肇事案33等有重大影响案件举行公开听证,公布审查依据,及时释法说理,回应社会关切。
大力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综合运用“小课堂”、专题培训、案例研讨、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建立分层次分类别的业务培训机制。坚持“以赛促训”,连续五年组织“检察业务技能竞赛”,35名干警在省级以上业务竞赛评比中获奖。充分发挥检察人才领军作用,75名干警入选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库和人才库。组织实施青年干警“百人计划34”工程,选拔优秀年轻干警重点培养,厚植人才基础。
全面实施检务现代化战略。完成南京检察大数据中心、政务综合管理等平台建设,形成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35为核心,以案件监督管理大数据平台、刑事案件办理智能辅助系统36等为辅助的新平台架构,检察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强化内外部信息共享,推动“两法衔接”、政法大数据共享应用服务等平台建设,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深度进一步拓展。市检察院建成司法鉴定实验室并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评定,共办理司法鉴定和技术性证据审查案件3993件。
五、全面落实从严治检,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扎实开展群众路线、“三严三实”“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从政”等专题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深入企业、社区、困难群众家中开展“大走访”,全市检察机关和干警扶贫捐资1100余万元。
加强两级院领导班子建设。突出领导班子核心带头作用,市检察院制定出台《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意见》,修订完善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检察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全面加强对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检察长的监督,建立完善上级院领导列席下级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区院领导班子巡察、下级院检察长向上级院述职述廉等制度。主动配合地方党委选优配强区院领导班子,在区划调整中积极稳妥做好相关工作,调整区院检察长13人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着力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落实,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专题研究、反复强调、强力推进,以“零容忍”态度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22人。深入排查廉政风险点324个,制订防控措施356条,对不规范司法行为和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责任人进行约谈。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旗帜鲜明反对“四风”,两级检察院“三公”经费年均下降32.1%。结合省检察院巡视,深入查摆自身存在问题,针对巡视反馈的34项问题,现已整改到位29项,取得阶段性成效5项。市检察院连续两次获评作风建设先进单位,并被表彰为全市作风建设“人民满意单位”。
五年工作的经验和体会
回顾五年来的工作,我们深刻体会到:
一是必须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五年来,我们制定《市检察院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工作规定》,主动向市委请示报告各类重大事项。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及时调整服务重心,改进监督方式,就服务保障“强富美高”新南京建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聚焦富民主攻仗、开发区转型创新发展等出台专门意见,落实针对性举措。2017年党中央决定全面实施监察体制改革后,坚决提高站位、积极落实,职务犯罪侦防部门职能、机构、人员转隶等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在市、区两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下,钟山地区检察院顺利成立,建邺、雨花台、溧水等区检察院新“两房”投入使用,人均经费保障水平逐步提升,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创造了良好环境。
二是必须始终坚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正确处理好法律监督和接受监督的关系,紧紧依靠人大支持强化检察监督。五年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监督司法工作办法》,市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检务公开、民事行政检察等工作汇报,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议意见,人大代表积极履职对检察工作提出许多中肯意见建议。我们认真落实人大审议意见和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加强人大代表常态化联络,有力促进检察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监督方式不断改进,监督质效不断提升。
三是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正确处理好司法办案和服务群众的关系,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五年来,我们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依法从严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严肃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着力维护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切实增进群众安全感;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加大对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力度,对群众提出的控告申诉和反映的司法不公等问题逐件审查,及时回复;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便民的期待,全面推开“社区检察官”工作,设立“12309检察民生服务热线”和检察为民服务中心,打通联系群众“最后一公里”;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期待,深化检务公开,建立案件信息推送制度,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为民服务的扎实行动换来了人民群众的真诚信赖,五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群众提供的各类举报线索4548件次,案件当事人息诉服判率逐年上升,信访人满意率达96.5%。
四是必须始终坚持创新创优理念,正确处理好重点突破和全面发展的关系,统筹协调推进各项检察工作。五年来,我们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锐意改革创新,先后在多项体制机制改革中承担试点任务,在全国、全省创立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切实守住案件质量底线,我们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把法律关、事实关、证据关,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不断规范办案程序,恪守公正司法职业良知,五年来未发生一起重大冤错案件;为破解行政色彩浓、管理效能低的难题,我们率先探索推广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推行扁平化管理新模式,合理配置检力资源,提高管理和办案质效。我们坚持目标导向,以“全省检察机关排头兵”“全省领先、全国一流”为目标大力创先争优,有效激发了干警敢于担当、干事创业的热情,多项工作位居全国检察机关前列,南京检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
五是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好检察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的关系,把牢队伍建设主线。五年来,我们坚持政治建检,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将政治思想工作融入各项工作,在重大体制机制调整中做到思想不乱、工作不断;坚持素质强检,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各主要业务条线均进入全省综合考核前列,在检察系统业务竞赛中屡获佳绩;坚持纪律铸检,狠抓司法规范化建设,坚决防止“人情案”“关系案”,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逐年下降;坚持从优待检,注重人文关怀,弘扬检察文化,增强检察人员职业尊荣感,队伍的凝聚力进一步提升。
五年来,全市检察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和进步。秦淮区检察院荣获检察系统最高荣誉“全国模范检察院”称号,浦口、鼓楼区检察院分别被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和“科技强检示范院”,市检察院公诉部门被授予“全国优秀公诉团队”称号,两级检察院共有64个集体、210人次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涌现出了 “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林志梅、“全国最美检察官”李海青、“全国三八红旗手”余红等一大批先进典型。这些经验和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离不开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级人大代表的有力监督,也离不开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干警,对长期关心和支持检察工作的各位代表和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与上级机关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我们的工作仍有不少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在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下,更好服务党的中心工作举措需要进一步优化,法律监督职能发挥有待进一步提升;司法改革后,对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与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科学把握,有效调动三类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检察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仍需要进一步加强,整体素质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现象未能完全杜绝;科技强检步伐有待进一步加快,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开发利用仍有较大空间。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整改和解决。
2018年全市检察工作总体安排
2018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全市上下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征程的关键之年,全市检察机关将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全省领先,全国一流”为目标,着力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重点做好五个方面工作:
一、旗帜鲜明讲政治,用党的十九大精神引领前进方向。组织全体检察人员进一步深入学习领会十九大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髓要义和丰富内涵,认真学习新党章,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各项决策部署,围绕全市中心工作扎实履行检察职能,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保障。
二、不忘初心善作为,做强做实法律监督主业。主动适应检察职能重大调整后的新形势新要求,牢牢把握宪法定位,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聚焦监督主业,突出监督重点,补齐监督短板。建立健全刑事、民事、行政监督均衡发展的检察监督体系,强化对侦查、审判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监督,保障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强化线索移送、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监督手段运用,努力增强监督刚性。
三、履职尽责护发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从严从快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犯罪,稳妥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加大对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社会保障、知识产权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领域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健全纠防冤假错案机制,完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各项措施。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便民利民要求,进一步完善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司法公开等工作,广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展服务群众渠道,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四、积极稳妥抓改革,不断提升司法办案质效。坚决拥护、积极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监察委员会办案衔接配合机制,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过渡。巩固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果,全面落实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内设机构改革,加强专业化新型办案团队建设,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努力以改革创新新成效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主动适应大数据、人工智能新科技时代,以加快检察网信建设为突破口,全面提升检察机关科技应用水平和司法规范化管理水平,打造“智慧检察”。
五、从严治检不放松,全面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坚持思想建党,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制度治党,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和“八项规定”,对自身腐败行为“零容忍”,强化监督制约,规范权力行使,确保队伍风清气正。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健全司法责任制相关配套机制,全面提升依法履职能力。继续完善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监督制度,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代表人士联系,推进特约检察员和专家咨询委员工作。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全市检察机关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本次人代会各项决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凝心聚力、奋发作为,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质量推进“强富美高”新南京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1.“9·20”柬埔寨跨国电信诈骗案:2016年上半年,台湾籍犯罪嫌疑人邱上岂纠集陈丁豪、江俐洁等人,在柬埔寨王国首都金边招募台湾籍和大陆籍人员形成总人数达60余人、实行公司化管理的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冒充大陆公检法机关,采用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录音等方式,以被害人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对大陆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遍及江苏、福建、湖北、河北、陕西等多地。2016年8月30日,柬埔寨王国警方捣毁该犯罪窝点,抓获63名犯罪嫌疑人。为确保境外取证的规范性、全面性,南京市检察院抽调15名检察官组成专案组与公安机关同步开展协调、引导调查取证工作。2016年10月20日,专案组仅用4天时间依法批捕61名犯罪嫌疑人。2017年5月9日,该案60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25日,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60名被告人依法作出一审有罪判决。
2.攀爬新街口孙中山像寻衅滋事案:2016年3月1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陈铭因对住房拆迁补偿不满,为制造社会影响,携带梯子、横幅、扬声器、头带、汽油等物品,攀爬上位于南京市新街口广场的孙中山先生铜像基座,悬挂多条横幅,并向自己身上泼洒汽油,历时2小时20分钟,致使新街口周边地区道路交通严重堵塞,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案发后,南京市检察机关立即派员提前介入并提出引导侦查意见。2016年3月9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仅用3天时间即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真听取辩护人意见,并给予陈铭家人与拆迁部门充分协商达成协议的时间,妥善化解矛盾。2016年6月24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陈铭构成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8月12日,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检察机关为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录入、存储,并依申请向查询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结果。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可以作出限制准入、取消投标资格、降低信誉或资质等级、中止业务关系等处置。
4.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中央政法委在《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公安派出所处在执法办案的第一线,承担了大量刑事案件侦查工作,办案质量的高低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通过在主城区、城乡结合部、刑事案件高发等重点地区的派出所设立派驻检察室或派驻检察官、在其他非重点地区的派出所开展巡回检察等多种形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有效保障案件质量,提高侦查活动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5.“另案处理”专项监督行动:“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在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中,一些犯罪嫌疑人被作“另案处理”不随案移送,可能导致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违法立案等问题。鉴于此,南京市检察机关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公安机关刑事“另案处理”案件专项监督活动,对公安机关适用“另案处理”是否合法、适当进行检察监督。
6.“刑拘未报捕未移诉”专项监督行动: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可以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自行执行。但刑拘后应该在法定期限内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发现不符合羁押条件的,立即释放。司法实践中,存在侦查机关对不符合刑拘条件而违法刑拘、符合刑拘条件但违法延长刑拘期限、刑拘后不及时提请批捕、懈怠侦查、久侦不结、不移送起诉等适用刑拘强制措施不当甚至违法现象,南京市检察机关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刑拘未报捕未移诉案件的专项监督,维护公民合法权利。
7.刘文珠等5人错案:2014年6月,钟山地区检察院驻南京监狱检察室收到服刑人员刘文珠的申诉,坚称自己无罪,对放火罪判决不服。这引起了驻监检察人员的高度重视,迅速开展调查工作。经过了解,掌握到刘文珠在服刑期间,生活、学习和劳动态度非常端正,积极配合监管改造,但始终坚称自己无罪,在劳动积分多次达到减刑条件的情况下,主动放弃减刑,同时还多次通过各种渠道申诉。驻监检察室审查后,认为此案存在诸多疑点和证据瑕疵,不排除冤假错案的可能。钟山地区检察院向市检察院和省检察院汇报,建议提起审判监督程序。2014年11月12日,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同年12月29日—30日,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认为刘文珠等5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放火罪的罪名不成立,5名被告人当庭释放。
8.王立刚错案:2016年下半年,钟山地区检察院驻浦口监狱检察室收到服刑人员王立刚申诉,其自称陈建国(后经调查,派出所登记姓名为陈建华),并非原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决书中所认定的从洪泽湖监狱脱逃的服刑人员王立刚。驻监检察室对此高度重视,主动与浦口监狱开展联合调查,通过DNA鉴定和从原判法院、原服刑地收集的证据等,认定此人确非王立刚,启东市人民法院原判决确有错误。2017年3月31日,钟山地区检察院向市检察院及省检察院汇报,建议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经省检察院决定,钟山地区检察院于4月1日将该案证据材料移送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4月20日,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6月2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查明王立刚真实身份为河南开封人陈建华,不构成脱逃罪,撤销启东市人民法院原刑事判决。
9.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10.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要求其在一定考验期内履行相应的义务,并视其在考验期内的具体表现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这是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71条为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设立的一项新规定。
11.封存犯罪记录: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并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将其身份信息、犯罪及处刑的相关记录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以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开。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是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75条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新增的规定。
12.1040阳光工程:是一种新型传销组织。具体运作模式是,成员入伙时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每份3800元的份额,入伙的次月,“组织”退还其19000元,即实际出资额为50800元。每名入伙成员的任务是发展3个下线,每个下线再分别发展3个下线,以此类推。当该成员共计发展29个下线时,即可晋升为“老总”,按月领取一定数额的“工资”,直到拿满1040万元,完成“资本运作”。“1040阳光工程”体现出拉人头、交纳会费、发展下线谋取非法利益等传销活动的典型特征。南京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于2017年8月起对在南京地区发展的此类传销活动进行了集中侦办。目前,雨花台、栖霞、玄武、浦口等区检察院先后受理此类案件,均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13.易乾系:2013年7月,犯罪嫌疑人刘丹、薛秀丽先后成立了南京易乾宁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江苏易乾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易乾宁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P2P为名,通过支付5%-14%不等的年利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并通过江苏易乾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对外贷款。随着吸纳资金数额不断增加,刘丹、薛秀丽又先后成立了南京易乾海天股权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丹阳市易乾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关联公司,对外宣称“易乾集团”,并在全国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开设372家机构及三个管理中心。2013年8月至2016年7月,南京易乾宁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人民币186亿元,至案发,未兑付投资人金额为人民币77亿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14. 公益诉讼: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江苏等十三个地区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提起诉讼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联盟:是由鼓楼区检察院牵头成立,包含南京市环保局、南京海事局、河海大学、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南京市水务集团、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鼓楼区委宣传部、鼓楼区人民法院、南京市下关滨江商务区管理委员会、鼓楼区法制办、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等48家集行政、司法、社会力量搭建的非营利、跨行业、开放型、服务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组织。联盟的宗旨和任务是加强联盟成员间的交流合作,共同研究解决长江南京段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创新多方参与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的工作模式,不断提高环境资源协同保护水平,形成长江南京段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合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的现象,促进生态环境资源与现代文明协调共融。
16.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简称“两法衔接”,是指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渎职违纪等社会管理问题而形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合力的工作机制。
17.行政权力运行阳光系统:是指通过在全市各行政部门建立联通行政执法电子系统,实现行政执法业务电子化,主要包括推进行政执法信息网上公开、行政服务事项网上监控、行政公众服务网上办理等。
18.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要求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行政)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2014年7月,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等配套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等配套实施办法。目前,改革正在进一步深化完善之中。
19.诉访分离原则:指诉讼与信访相分离,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是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新机制之一。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20.涉罪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是指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21.司法责任制改革: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了全面推动司法改革的重大部署。2014年6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确定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健全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和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等四项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提出以健全司法办案组织,科学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以“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为目标,以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健全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明确检察人员职责权限、健全检察管理与监督机制以及严格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为主要内容,全面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目前,司法责任制改革各项任务均已落实到位。
22.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其中,检察官又称员额检察官,是指检察官法规定的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检察辅助人员是指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专门工作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和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是指在检察机关从事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包括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人员。中央对三类人员的比例作出了明确要求,检察官不超过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检察辅助人员不低于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46%,司法行政人员不超过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15%。
23.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是指对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重大疑难案件,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邀请或者主动介入侦查,对案件的取证、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规范侦查取证活动,切实保障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正确适用。
24.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依据。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精神的重要体现。2012年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首次在立法层面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5.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一种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除提高诉讼效率外,该程序还规定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彰显了人权保障原则。2014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南京被确定为全国18个试点城市之一。
26.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形成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7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南京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6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实施《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对改革试点的具体制度设计进行明确。2016年11月28日,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部署会在南京召开,检察机关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27.“五集中、四简化、三优先、二前置、一步到庭”:“五集中”,即侦诉审集中流转案件,形成较为稳定的办案节奏;公诉机关集中告知、集中讯问、集中具结,探索“先审查、再评估、后讯问”机制以及远程视频提讯系统,通过集约化办案模式减少提讯次数;集中出席法庭,指派一名公诉人集中出席庭审支持公诉。“四简化”,即简化侦查卷宗摘录,与电子卷宗系统有机结合,大量减少文书摘录工作;简化法律文书制作,创制填空式或表格式法律文书,压缩书面办案工作量;简化办案流程,直接由员额检察官自行决定是否使用速裁程序和案件实体性审查决定;简化出庭公诉,公诉人仅需当庭摘要宣读起诉书、证据目录和量刑建议。“三优先”,即对于侦查机关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案管部门优先收案、录入系统并移交公诉部门;公诉部门优先集中分配办理;技术部门优先办理文证审查,最大限度压缩案件内部流转时间。“二前置”,即将速裁程序的提起和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尽可能提前至侦查阶段,优先缩短整体诉讼周期。“一步到庭”,即针对现场查获的危险驾驶等简单案件,公检法对证据规格进行类型化规定,检察机关受案后二日内完成审查起诉工作,并采取一单式权利告知文书、一表式审查报告,法院受案后二日内开庭判决,为侦诉审各环节全面提速增效。
28.法律帮助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中规定,认罪认罚案件应当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有效的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法律援助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看守所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为充分保障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南京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协商确立在全市11家区检察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更好地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全面、充分的法律帮助。
29.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先行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仍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仍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30.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目标任务是,通过开展集中整治,切实增强检察人员规范司法、公正司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解决在司法理念、司法行为、司法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有利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的长效机制,使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的司法理念进一步端正,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司法作风进一步改进,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31.人民监督员: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2010年10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实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2015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方式,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治化,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4.拟撤销案件的;5.拟不起诉的;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8.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9.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10.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11.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32.“养母虐童案”:2015年4月4日,我市9岁男童施某某被其养母李征琴殴打虐待的伤情照片在新浪微博发布后引发全国舆情,当晚南京检察机关即介入案件调查。4月12日,公安机关以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4月16日,检察机关就此案举行审查逮捕听证会,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人民监督员、民政、教育、妇联、团委、学校、社区代表以及李征琴的辩护律师共18人参加听证会。在听取各方意见后,经过全面考虑李征琴的犯罪情节、动机、归案后态度以及被害儿童的意愿,从最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7月20日,检察机关以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9月30日,法院判决李征琴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李征琴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及时引导协调做好被害儿童的生活安置和学习辅导等工作,并联合妇联和共青团开展了心理疏导,最大限度保障了被害儿童的合法权益。
33.“6·20”宝马车肇事案:2015年6月20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王季进驾驶陕AH8N88宝马轿车,沿本市秦淮区石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友谊河路路口,在前方直行、左转交通信号灯均为红灯禁行的状态下,以195.2km/h速度违章进入左转弯车道借道直行,猛烈撞上在该路口由南向西左转弯正常行驶的被害人薛崴(男,殁年24岁)驾驶的苏AC383V轿车,致该轿车解体,薛崴及同车被害人刘佳(女,殁年26岁)当场死亡。王季进所驾车辆失控后又撞上正常行驶的苏A83126 出租车,已解体的苏AC383V轿车部分车体撞上苏A69759公交车,事故撞击产生的碎片还致在场的苏A76272、苏 A85019、苏 A6JK58等多辆车受损,上述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季进弃车步行离开事故现场,于当日14时20分许被抓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南京检察机关立即派员提前介入并引导侦查。2015年7月4日,检察机关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2月14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2017年4月1日,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王季进有期徒刑十一年。
34.“百人计划”:南京市检察院为进一步加大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工作力度,优化干部队伍结构,保持队伍生机与活力,从2012年开始,从市院机关、基层院选拔100名左右政治素质优良、工作作风扎实、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年轻干部,通过专家带教、交流锻炼、定期培训等方式进行重点培养。入选“百人计划”的成员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2年调整一次,人员总数维持在100名左右。
35.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指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总体要求组织开发,适用于全国检察业务工作,融业务办理、管理、统计于一体,在各级检察院互联互通,及时、全面、实时、动态地交换数据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36.刑事案件办理智能辅助系统:系统研发的目标是为了减轻员额检察官的工作压力、提升办案效率、规范办案程序和防止冤假错案。研发的定位一方面是辅助办案,即通过系统的扫描、比对、归类、罗列,将案件疑点、瑕疵或矛盾证据、不规范程序等问题进行推送,帮助检察官进行判断;另一方面是监督规范,通过对检察官办案流程同步监督,促进规范司法,保证案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