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高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21年1月20日9时许,被告人高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左转弯掉头时与同向直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受伤及车辆损坏,后被告人高某在现场报警并驾车载被害人行驶至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八三医院。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室检验,被告人高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50.8mg/100mL血。被告人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