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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从贪污案中挖出“自洗钱”犯罪,数罪并罚!
2021-10-22 10:20:00  来源: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贪污了钱还想“洗白”,小心可能触犯另一条法律。10月15日,由南京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纪某贪污、洗钱案,市中级法院一审以贪污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纪某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460万元。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江苏省首例“自洗钱”入罪案件。

2016年1月至2021年3月,纪某在担任某航空公司综合办公室副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负责本单位外包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每月薪酬核算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列人员、虚增薪酬项目等方式,通过外包公司按虚增、虚列开发票到单位报账,又让外包公司按薪酬发放的办法,套取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4500余万元。

在套取单位公款后,为了“洗白”自己的贪污所得,纪某以帮助走账的名义安排多人在某支付平台注册个人账号、关联个人银行账户,并通过该平台将上述银行账户用于转移其贪污犯罪所得。也就是说,外包公司将发放薪酬剩余的钱打入某支付平台纪某指定的人员账号,再由他们转给纪某,完成贪污所得由黑转白的过程。但是,聪明反被聪明误,纪某的这一 “洗白”过程,又触犯洗钱罪。由于纪某是自我想办法“洗钱”的行为,通俗称为“自洗钱”。

该案承办检察官杜宣介绍,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七种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应当对上游犯罪和洗钱罪实行数罪并罚,不再被上游犯罪吸收。“审查案件中,我们发现,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纪某没有收手,仍然安排外包公司通过该支付平台向多名其指定的人员银行账号转移其贪污犯罪所得,以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该行为构成了洗钱罪,应当与上游犯罪即贪污罪数罪并罚,因此我们以贪污罪和洗钱罪起诉。”

  编辑: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