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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石某某等人涉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
2020-01-08 14:51:00  来源: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等人涉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日前,已由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一、2019年1月中下旬,被告人石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联系安排纪某某(另案处理)偷越至缅甸联邦共和国(以下简称缅甸),要求纪某某以口吞等方式将甲基苯丙胺(冰毒)藏入体内,后又安排纪某某偷越回境内,再乘飞机从云南省景洪市到达昆明市。1月31日2时许,纪某某入住昆明市某快捷酒店,准备晚上转机去广西省桂林市。当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该酒店抓获纪某某。后民警带纪某某去医院检查,纪某某将体内的毒品疑似物全部排出。经鉴定,纪某某体内排出的53粒毒品疑似物,净重共计228.95克,取样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被告人石某某欲向蒋某某(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2019年2月21日,石某某联系安排海某(在逃)、张某(另案处理)从云南省景洪市偷越至缅甸,并要求二人以口吞等方式将甲基苯丙胺藏入体内,并许诺按照各自藏入体内的毒品数量分别支付报酬。2月23日石某某联系安排二人又从缅甸偷越回景洪市,乘飞机途经云南省昆明市抵达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次日二人在蒋某某所租的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小区租房内,将体内排出的共计约400克甲基苯丙胺交给蒋某某。

  三、2019年2月,赵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以贩卖为目的分别联系高某(另案处理),各自求购甲基苯丙胺,高某甲和高某某(另案处理)商议,由高某某联系在缅甸的被告人石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并让高某乙(另案处理)前往缅甸石某某处保证交易正常进行。高某甲、高某某收取吴某某、赵某某各自购毒定金后,由高某某转账给高某乙人民币1.9万元,高某乙再转交给石某某。

  同年2月27日,被告人石某某通过他人联系安排张某、陈某(均另案处理)从河南省郑州市乘飞机抵达云南省景洪市,后安排二人偷越至缅甸,要求二人以口吞、塞肛门的方式将甲基苯丙胺藏入体内,并许诺按照各自藏入体内的毒品数量分别支付报酬。次日,张某、陈某在石顺利的安排下偷越回景洪市,乘飞机途经重庆市前往本市。高某甲、高某某、吴某某、赵某某至本市禄口机场附近等候。张某、陈某到达本市禄口机场后,经高某某与张某联系,与高某某等人汇合,驾车欲共同前往赵某某家。当晚21时许,六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民警带张某、陈某到医院检查并将体内的毒品疑似物全部排出。经鉴定,张某体内排出的78粒毒品疑似物,净重共计322.2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陈某体内排出的16粒毒品疑似物,净重共计44.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3月7日19时,公安机关在云南省昆明火车站抓获高某乙。

  四、2019年3月上旬,被告人石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联系安排被告人高某丙、杜某某,海某联系安排被告人彭某某至云南省景洪市。后石某某安排高某丙、杜某某、彭某某偷越至缅甸,要求三人以口吞、塞肛门的方式将甲基苯丙胺藏入体内,并许诺按照各自藏入体内的毒品数量分别支付报酬。后又安排三人偷越回景洪市,准备乘飞机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3月10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景洪市嘎洒机场将高某丙、杜某某、彭某某抓获。民警将三人带至医院检查并将体内的毒品疑似物全部排出。经鉴定,高某丙体内排出的84粒毒品疑似物,净重共计319.9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杜某某体内排出的69粒毒品疑似物,净重共计293.5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彭某某体内排出的22粒毒品疑似物,净重共计108.0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五、2019年5月底,被告人葛某某欲从被告人石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蒋某某,遂联系被告人方某让其到缅甸石某某处将甲基苯丙胺运回。蒋某某转账人民币5000元给葛某某作为方某运输毒品来回费用。6月6日,方某到达云南省景洪市后,石某某联系安排方某偷越至缅甸,要求其以口吞等方式将甲基苯丙胺藏入体内,后又安排方某偷越回景洪市。方某乘飞机途经云南省昆明市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6月10日晚,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将方某、葛某某抓获。经鉴定,方某体内排出的71粒毒品疑似物,净重共计302.29克,取样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编辑: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