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15名嫌疑人,公开宣布不起诉!玄武检察探索完善“刑行衔接”机制
2021-09-22 11:05:00  来源: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我很后悔,为一时贪心触犯了法律,感谢检察机关秉公办理,对我不起诉,我愿意接受行政处罚。”2021年9月16日下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集中公开对5起案件15名犯罪嫌疑人(单位)宣布不起诉,被不起诉人之一的张某军听到宣告结果后悔恨地说。

值得注意的是,对这批不起诉案件采用公开宣布方式实际上是司法公开的创新之举,彰显了法治精神,同时对犯罪嫌疑人来说也是一次重要的法治教育。

经查,2017年2月和6月,张某军两次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经叶某丰介绍,让江苏某商贸公司为张某军的南京某科技公司和南京某建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100万余元,税额共计14万余元,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后鉴于南京某科技公司、张某军、叶某丰均系自首,且认罪认罚,补缴了税款,愿意接受行政处罚,玄武区检察院决定对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和张某军、叶某丰作相对不起诉。

“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不能不诉了之,更要让这些企业了解到经营时面临何种法律风险以及如何消除这些风险。”玄武区检察院检察官马忠文说。

为此,在当天的宣布会上,玄武区检察院根据各个被不起诉公司经营范围,可能会出现的风险,有针对性制作了《法律风险提示函》,提醒企业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严格合规经营。会上,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还对涉案被不起诉公司及个人进行集中法治教育,并就被不起诉人的税务问题给予了解答。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公开宣布会上,被不起诉人不仅签署了具结书,还自愿签署了愿意接受行政处罚的承诺书。玄武区检察院现场向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和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送达了检察意见书,请公安机关对涉案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税务机关对相关人员和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记者了解到,此次集中宣布还是玄武区检察院畅通刑事处罚和非刑罚处罚,与更多行政机关构建长效合作机制的一次实践探索。

“过去一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依法不起诉后,实质上没有受到任何惩罚,而类似的没有上升到刑事犯罪的较轻行为,却要被行政处罚,这样显失公平的结果让刑罚的惩罚和预防作用难以起效。”玄武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周颖向《法治日报》记者道出畅通刑事处罚和非刑罚处罚的意义所在。

“我院正积极与行政机关做好衔接,及时将不起诉案件的相关情况通报给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再将处理结果通报给检察机关。”周颖补充道,“这既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能动司法检察职能,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也能与行政机关合力形成执法工作闭环,让被不起诉人付出代价,更好地实现刑罚功能,让人民群众切身体会到公平正义。”

目前,玄武区检察院正在积极加强刑事处罚和非刑罚处罚衔接,牵头行政执法机关研究规治流程、联合会签文件,通过检察意见书等方式落实非刑罚处罚,将“刑行衔接”制度化、规范化。

附: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军、叶某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犯罪嫌疑人张某军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价税合计10%的手续费,经犯罪嫌疑人叶某丰介绍,让江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位于南京市玄武区)为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80389元,税额共计人民币26210.36元。

2017年6月,犯罪嫌疑人张某军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价税合计10.5%的手续费,经犯罪嫌疑人叶某丰介绍,让江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位于南京市玄武区)为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和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21610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19379.23元。

法律适用

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军、叶某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处理结果

鉴于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军、叶某丰均系自首、认罪认罚、补缴了税款、愿意接受行政处罚,南京玄武检察院决定对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军、叶某丰作相对不起诉。

2021年9月16日,南京玄武检察院对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军、叶某丰宣布相对不起诉,同时建议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对叶某丰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建议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军、叶某丰进行行政处罚。

本案警示

税收具有法定性,是最重要的国家财政来源,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的义务。在我们国家,每个企业应当纳税多少,均由企业自行申报,自行缴纳。在国家权力介入之前,完全依靠企业自觉,这也是违反涉税法规行政处罚较重的一个原因。

张某军在经营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和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过程中,在进项发票不足,需要交纳更高的税款时,采用购买发票的办法,冲抵企业成本,叶某丰在明知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和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介绍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为张某军的两个公司进行虚开,均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经营企业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该索要发票的时候,一定要及时索要,遇到特殊情况,也应当到税务机关补票,不能通过购买发票的方式解决缺票问题,更不应该为了一点小小的利益,充当违法犯罪的“掮客”。

虽然玄武检察院对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军、叶某丰不起诉,但玄武检察院已建议公安机关对叶某丰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建议税务稽查机关对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和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军、叶某丰进行行政处罚。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编辑: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