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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造假卖假同样都是犯罪
2021-03-24 16:27:00  来源: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初至2020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制作印有贵州茅台酒(飞天),洋河系列“天之蓝”“梦之蓝”等注册商标的假冒白酒,并向南京市江宁区、江苏省句容市等地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

被告人徐某从陈某处购进上述假酒后,通过微信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7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陈某仓库查获假冒贵州茅台酒160箱,货值共计8万元;在被告人徐某住处查获假冒洋河系列白酒98箱,货值4.6万元。经鉴定,上述白酒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判决结果】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禁止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生产、销售食品相关的活动。

【检察官说法】“造假卖假”是犯罪,“知假卖假”同样也是犯罪。白酒等食品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造假、卖假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编辑: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