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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辱骂殴打他人 南京市鼓楼区检察官:喝酒要有度勿滋事
2020-05-26 16:51:00  来源: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陈某、武某二人酒后骑车与停在路边车内的杨某、张某发生争执,肆意辱骂杨某、张某。张某报警后,下车劝离陈某、武某,遭到二人殴打。杨某下车制止时,也遭到二人殴打,期间陈某还亲吻张某面部。经鉴定,杨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张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归案后,武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陈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某、武某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对二人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众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众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检察官提醒,酒本是亲朋好友聚会的调味品,但是喝酒要有度,更不能借酒生事,切勿恣意妄为做出违法犯罪行为,那样只会让自己追悔莫及。

  编辑: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