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和黄某一对夫妻。自2017年开始,二人以自己家为“根据地”,做起了出售假包的生意。后来,不满足于小打小闹的他们决定将生意做大。在福建省莆田市某小区内,陈某、黄某租了房子,雇了员工,配置好电脑、手机卡、银行卡等设备,开起了网店,店铺内标注海外正品代购,以官网价格的六折到八折出售假冒的奢侈品名包。对于一些讨价还价的客户,陈某等人会以微信下单可以免手续费的名义推荐客户加员工的微信点对点购买,并给出网店价格的9.5折优惠。
他们把员工分为三组,轮流上班,分别负责回答客户咨询、刷单、打广告、发货等工作。客户选定包的型号并付款之后,陈某和黄某就会拿着客户支付的资金前去调货。所谓的调货,实际上就是到别的网店去买假包,价格往往是几百元一个,收到以后安排员工进行剪线头、擦胶水、上蜡等加工,然后再包装起来通过快递给客户寄过去。
要想生意做得好,就得要提高自身的“信誉度”。对于这一点,陈某、黄某心知肚明,但他们不是选择在商品质量上下功夫,而是另辟蹊径,试图“瞒天过海”。网店标注、口头承诺只是他们的手段之一。除此以外,他们还使用了“借力打力”的招数。他们安排手下的员工加了一些海外代购人员的微信好友,盗用他们朋友圈的照片、视频等着资料,然后发到工作手机的朋友圈用于展示,吸引更多的客户“上钩”。有时候,个别客户会对陈某等人存有疑虑,这个时候,他们就会将盗来的照片和视频发给客户,以期证明自己真的是在国外采购,让客户真正相信自己。
案发后,经查实,陈某、黄某二人向苏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单价为数千元到两万元等,销售总金额9万余元。除此以外,公安机关在陈某、黄某所租的房子内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十余万元。经商标持有人鉴定,上述商品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某、黄某明知是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予以销售,数额较大,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依法于2019年10月30日对二人提起公诉。后法院一审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陈某、黄某二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检察官提醒,当前“朋友圈”代购成为许多人购物的渠道,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尽量找熟悉的朋友或者信誉度高的中介平台,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