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制度是《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所确立的一项基础性少年司法制度。社会调查报告就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后所作的书面报告。当前,对于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属于证据以及属于何种证据存在认识分歧。有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满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要求,应当被视为证据。另有观点则认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并不直接针对案件本身,欠缺关联性。此外,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品格证据,明确社会调查报告证据属性有悖于现行法律规定。在笔者看来,不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是否为证据,其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重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社会调查报告具有特殊的证明特点
证明目的的差异性。社会调查报告和诉讼证据(卷宗)的主要区别是证明目的的差异性。社会调查主要是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及悔改表现等具体情况展开的调查,形成的报告是为了证明罪错未成年人各方面情况,从而为司法机关对其个别化矫正处遇提供参考。
材料内容的多样性。社会调查报告虽然有相对确定的证明内容,但其不可能像刑事证据一样进行完全列举和穷尽。例如,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情况的调查,包括家庭当前人员组成、经济状况等静态指标,同时还应当以动态的视角分析家庭的人员变动、经济状况的改变等动态指标。其中,可能涉及的材料包括家庭成员的户籍信息表、家庭的年收入证明、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社区或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等。从更深一层的原因来看,每一位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具体情况不同,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必然存在差异,同时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差异也会导致证明材料的多样性。
证明方式的灵活性。在司法实践中,调查主体常常使用访谈法、提取调取法、鉴定评估法等方法展开调查。访谈法是指调查主体通过与被调查对象直接接触、面对面沟通交流,并制作笔录的方式获取和固定相关被调查信息内容的方法。在访谈过程中包含固定询问的问题,也会针对不同的对象和事件由调查主体询问一些开放性、非固定性的问题,以此来获取更加全面的信息。提取调取法,主要是调查主体通过向材料持有人、保管人等查阅、复制、记录相关资料的方式获取相应客观材料的方法。由此可以获取比较客观的材料,弥补访谈法主观色彩较浓的缺陷。鉴定评估法,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身体和精神状况以及违法犯罪原因的分析等内容,通过专业人员的评估、调查、鉴定来进行分析证明。具体来说,包括司法精神病鉴定、心理鉴定、毒品检测等。
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明对象
“人”是少年司法所关注的重点与中心,因此,社会调查制度应运而生。区别于以“案”为中心的普通证明逻辑,应以“人”为中心确立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明对象。
证明目的特殊性决定证明对象的特殊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调查的主要内容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情况等。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将其细化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后态度、帮教条件等。由此可见,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明内容在时间和范围上都具有广泛性。
从时间广度上来说,社会调查报告需要证明罪错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可能涵盖未成年人从小学到中学的数年时间,并且在这样一个时间段内重点关注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实现对未成年人长久经历的有效证明。从范围维度上来看,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明内容不仅仅涵盖未成年人本身,同时也涵盖与未成年人相关的人(亲属、朋友、同学等)和环境(家庭、学校、社区等)。通过对未成年人本身情况的证明和与未成年人相关人、事、环境的证明,体现未成年人最完整的成长因素。同时,社会调查报告不仅包括未成年人罪错事实本身,也包括未成年人实施罪错行为的原因及行为后的表现、帮教条件。这与刑事证据仅证明定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存在区别。可以说,社会调查的范围远广于案件事实,其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以传统证据形式为基础,以其他调查需求形式为补充。要使社会调查报告更加科学、准确,具有说服力,可以以传统证据形式为基础,以其他调查需求形式为补充,根据不同的调查内容,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明材料。完善调查材料指引,确保每一项调查内容都能搜集到最基本的所需素材。总体来看,可以将证明内容所需材料分解为:各类被访谈对象的言词陈述、各种证明事实的客观书证、各种证明内容的专家意见。最后根据待证明内容详细制作调查材料指引,保证材料完备充分。同时,以证明内容为导向收集证明材料,优化证明方法。对专业化程度高的调查内容寻求专业帮助;对需要侧面评价的内容注重素材收集的全面性;对时间跨度大的调查内容注重客观材料的印证;对帮教条件等内容更加注重计划和预案,通过区分不同调查内容的属性寻求最优证明方法。
建立以“事”为中心、印证证明为逻辑的社会调查报告证明方式
如何保证对“人”判断的客观性是社会调查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人的判断要归结到“事”上来,被调查对象对“事”的看法、在“事”中的处理方法以及“事”对自身的影响是反映其人格的主要依据,因此应以“事”作为证明“人”的手段和主要内容。而要证明“事”,则需要以印证证明为手段予以实现。
改变证明理念,将主观判断转化为客观反映。社会调查是通过调查人员的工作搜集客观材料、记录被调查对象的主观陈述,用最完整的资料展现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各方面内容。因此,应尽量客观,不掺杂调查人员的个人判断。具体而言,一要对专业化程度高的调查内容寻求专业帮助。主要涉及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行为原因的分析等内容,除了一般的调查主体就能够完成的调查内容外,还需要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二要对需要侧面评价的内容注重素材收集的全面性。主要涉及社会调查报告中的社会交往、学校表现、行为后态度等内容,这些内容属于需要侧面评价的内容,要选取比较广泛的调查和访谈对象,防止调查面过窄,陷入片面。三要对时间跨度大的调查内容注重客观材料的印证。此类内容主要是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等,应当注意提取客观材料加以印证,而不仅仅是询问相关人员。四要对帮教条件等调查内容注重制定计划和预案。关于帮教条件的调查,一方面需要的是对未成年人当前具体情况的反映,另一方面是通过其所具有的种种条件来评估可矫治、可挽救的可能性和效果。这部分内容应当着重阐明在后续阶段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的帮教计划以及预防其再次实施罪错行为的预案。
完善证明标准,使社会调查报告更加科学、准确,具有说服力。笔者建议,以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明内容为导向,根据不同的调查内容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明材料,同时根据不同的调查内容,建立完善的证明标准。具体而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后态度、帮教条件等调查内容需要通过不同的方法和材料进行证明。例如,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年龄、性格特点、健康状况、成长经历(成长中的重大事件)、生活习惯、兴趣爱好、教育程度、学习成绩、一贯表现、不良行为史、经济来源等;社会生活状况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家庭基本情况、社区环境、社会交往情况;与其实施行为相关的情况,主要包括行为目的、动机、手段、与被害人的关系等;行为后的表现,包括事发后的表现、悔改态度、赔偿被害人损失等;社会各方意见,包括被害方的态度、所在社区基层组织及辖区派出所的意见等,以及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社会帮教措施。
(作者:丛林 为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