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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须知】监护侵害与监护缺失民事支持起诉线索发现途径
2022-03-18 09:38:00  来源:清风苑

  2020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开展监护侵害和监护缺失监督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办案履职中发现存在监护侵害行为或监护缺失情形,应当依法、及时开展法律监督,并会同民政等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笔者根据金坛区检察院两年来办理的涉未民事支持起诉案件,梳理监护侵害与监护缺失支持起诉线索发现的几种途径。

  一、刑事案件中发掘支持起诉线索

  1.性侵案件中被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支持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赋予了未成年被害人从被告人处获得物质补偿的权利。但从目前司法实践看,由于受“国家本位”刑事司法观的影响,社会往往认为刑事案件在被告人被判处刑罚从而“向国家承担了责任”之后,便已解决了“公平”问题,因而被害人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获得充分赔偿的机会很少。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支持被害人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时代的变化,性侵案件的暴力特征变得不那么明显,给被害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也不那么显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机会也不多。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请求范围为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民事责任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笔者在工作中发现,有些未成年被害人在遭到性侵害之后,精神上也受到很大伤害,但大部分被害人及其家属很少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检察官可以向他们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建议,提供法律帮助并支持起诉。如2020年4月23日,乐清市检察院支持起诉性侵案件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一审判决,判令侵害人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万余元。

  关于提起诉讼时效问题,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该条规定了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点,但并非限制未成年人行使索赔请求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请求权。

  2.监护侵害案件撤销监护权支持起诉

  一是血亲之间监护侵害案件。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性侵害,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也不是发生监护侵害就必然需要撤销监护人资格。笔者认为对于被害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有合法监护人照料,侵害人服刑完毕被害人早已成年的情形则没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必要。例如金坛区检察院2019年办理的父亲性侵女儿的案件,当时被害人已满16周岁,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与哥哥一家及父亲共同生活在一起,母亲多年前改嫁但是还保持着联系。首先,被害人已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撤销监护人资格意义不大。其次,撤销监护权必然带来监护权的变更,被害人与其哥哥均不愿意让母亲知晓此事,无法听取母亲的监护意见,确定监护权归属时遇到阻力。因此该案最终没有开展撤销监护权支持起诉工作。

  二是继父女关系中的撤销、变更监护权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继父是否是继女儿的合法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其次要考虑撤销谁的监护人资格。如金坛区检察院办理继父性侵继女儿的案件中支持亲生父亲变更监护权诉讼。被害人的母亲与犯罪嫌疑人领证结婚后,被害人就与二人共同生活,在生活期间,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多次性侵、猥亵被害人的行为。案发后,母亲还试图用向犯罪嫌疑人索要房产、财产的方式掩盖犯罪。因被害人与母亲、继父共同生活,继父与继女儿形成了抚养关系,继父就取得了继女儿的合法监护权。正常思维是母亲没有履行监护职责致使女儿被继父性侵,应当撤销母亲的监护权。但是实际上只需要将母亲的监护权变更给父亲,那么继父就因为母亲的抚养关系解除而失去对被害人的监护权,这样做对取证和诉讼都是更加便捷的。金坛区检察院支持被害人父亲提出变更抚养关系诉讼,最终法院以调解的方式变更抚养关系。

  3.涉罪未成年人民事支持起诉

  涉罪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过程中也有不少支持起诉的线索。至于如何发现,得益于江苏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规定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建立必问制度。主要必问有无性侵他人情况及其他人性侵线索,目的是深挖彻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事实,提高检察官的监督意识,扩大监督线索来源。金坛区检察院结合统一集中办理的工作,又增加了一问,在家庭情况调查的时候,对监护情况多问一些,从中发现侵害涉罪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线索。纵观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可以看到有些是离异家庭,有些是困境家庭,有些是服刑人员子女等。如梁某某寻衅滋事案件中,通过必问制度,发现梁某某父母离异,随母亲生活,但是父亲一直未支付抚养费。发现线索后陆续开展调查取证、听取意见、提供法律帮助等工作。2021年1月27日,支持梁某某向其父亲提起追索抚养费诉讼。同时依托抚养费支持起诉案件办理,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规定,及时将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部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帮助涉罪未成年人缓解经济压力。

  4.受教育权支持起诉

  涉罪未成年人或者被害人还存在受教育权被侵害的支持起诉线索。什么样的情况才需要对侵害受教育权支持起诉呢。徐州市铜山区检察院依法行使支持起诉权维护非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案告诉我们,当学校拒绝接收涉罪未成年人或者被害人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与教育部门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制发检察建议进行督促;教育部门仍不履行职责,才能开展支持未成年人提起恢复受教育权诉讼监督工作。

  二、与职能部门协作,在困境儿童中发掘支持起诉线索

  1.加强与妇联的协作

  依据常州市检察院与市妇联共同出台《关于建立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二十条意见》,聘请各村(社区)1020 名妇联主席担任“未成年人成长观察员”,关注发现辖区内的未成年人被家暴、性侵、伤害等刑事案件线索,未成年人监护权、继承权、受教育权等受侵害的民事案件线索以及不特定的多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同时,金坛区检察院也与妇联等九部门会签了强制报告制度。基于这些制度和平台,加强与妇联的协作。如金坛区检察院收到区妇联提供的梁某某虐待线索,尽管案件证据尚未收集到位,尚未进入刑事诉讼环节,但可以认定未成年被害人具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建议村民委员会为被害人向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支持起诉,后法院在24小时内依法裁定,禁止梁某某暴力伤害未成年子女。从法律层面确保监护人不得虐待儿童,而且效果也比较好,人身保护令裁定后,父亲再没有打过女儿。

  2.加强与团委的协作

  常州市检察院联合团市委召开事实孤儿交流会,确定了检团协作共护事实孤儿民事权益行动。团市委将他们所掌握的事实孤儿名单移送给检察院。从这些事实孤儿里也可以发现民事支持起诉的线索。参考《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其中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服刑人员子女、重症精神病患者的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权都是需要从法律层面去明确的。可能有人会说,支持变更监护权的意义在哪里,这么做有没有必要,这会不会形式主义。其实不然,民法典总则篇完善了监护制度,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增加了临时监护制度和临时生活照料制度。这就说明监护对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在监护人丧失监护资格和监护能力,无人监护的情况下,法律也规定了政府的监护职能。检察机关参与的支持撤销、变更监护权工作事实上是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在合法监护环境下成长的工作。仔细去调查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就可以发现监护缺失的孩子不在少数,如果不能从物质、教育、医疗、监护等方面给予救济,这些监护缺失的孩子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3.加强与民政的协作

  民政部门掌握着辖区困境儿童名单,这些困境儿童中监护缺失的比例也不小。金坛区检察院首例变更监护权支持起诉案件就是民政移送的线索。因为母亲长期服刑,监护人处于空白状态,检察官征求抚养人和母亲的意见,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支持抚养人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权诉讼,最终将困境儿童的监护人变更为抚养人。办理该案存在以下困难:首先是如何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因为一般情况下需要当事人申请提起这个程序。但这种监护缺失的家庭都是由爷爷奶奶照顾孩子,他们不懂法律,也不理解变更监护权的必要性,有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思维,这就需要一次又一次的普法宣传,只有他们真正意识到监护权对孩子的重要性,才能让变更监护权工作顺利开展。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提起诉讼,涉及监护侵害的,则建议民政部门提起。其次是调查取证。一是要证明亲子关系,需要调取困境儿童的出生证明,没有的话可能还需要做DNA检测来确认。二是征求监护人的意见,对于服刑人员,需要去监狱征求意见;另一方下落不明的,要有派出所出具的受案回执(也就是家人向派出所报警监护人失踪,经六个月查询后出具的受案回执)。

  检察机关在发掘监护侵害与监护缺失民事支持起诉线索工作中,需要内外合作,主动作为,善于发现,勤于动脑,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指引,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性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全面、健康成长提供全面司法保护。

  编辑: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