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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劳动可折抵部分环境损害修复费 江苏首例以跨省异地劳务代偿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公益诉讼案宣判
2023-03-27 17:01:00  来源:法治日报案件

  近日,南京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南京海事法院院长花玉军担任审判长,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熊毅出庭履职。法院当庭判决3名被告周某军、朱某弟、朱某赖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06820元,并准许其对上述款项的50%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

  该案系2022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后,南京海事法院履职以来首次受理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涉及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江苏省内首例判决以跨省异地劳务代偿形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悉,该案系一起在禁渔期以禁用工具和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引发的海洋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案件。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受被告周某军鼓动和组织,被告朱某弟、朱某赖明知禁渔期禁止捕捞水产品,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三无”船只、发电机、电缆线等禁用工具,在射阳新洋港近海区域4次出海捕捞水产品,并将渔获物以20620元的价格售卖给被告周某军。

  此前3名被告已因非法捕捞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基于非法捕捞行为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对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承担赔偿责任。此次庭审围绕3名被告非法捕捞的行为是否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3名被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是否合法、合理而展开。

  公诉人认为,本案中,被告朱某弟、朱某赖电鱼行为发生在海洋伏季休渔时间,对鱼类、虾类、蟹类和头足类等海洋水生生物的生长发育和繁殖造成很大的影响。同时,两名被告在休渔期采用拖网作业进行非法捕捞,对海洋水生生物、海底生物群落繁衍生息造成干扰和破坏,对海洋生态稳定性造成严重损害。

  被告周某军明知禁渔期禁止捕捞,仍鼓动和组织被告朱某弟、朱某赖进行非法捕捞,并对其2人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予以收购。上述3人侵权行为共同造成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明确,应当对其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失赔偿范围包括:预防措施费用、恢复费用、恢复期间损失、调查评估费用。据此,3名被告应当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以及评估费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以自己家庭经济困难、已承担刑事责任、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为由,请求以提供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折抵部分损害修复费用。

  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庭前走访联系协助执行单位,协助执行单位同意对被告提供替代性劳务进行监管。由于本案有两名被告的住所地在浙江省温州地区,来往江苏不便且将增加差旅食宿费用,南京海事法院委托宁波海事法院走访确定温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该两名浙江籍被告提供的替代性劳务进行监管。最终,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汪韵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