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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143万生态损害赔偿请求全部被采纳 看南京市鼓楼区检察官这样创新评估方式
2022-01-14 09:2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长江江砂以其杂质少、安全性好等特点备受建筑市场青睐,素来有“水中软黄金”之称。国家对长江江砂实行许可制度,在部分区域设立禁采区。但在暴利驱使下,盗采江砂依然屡禁不绝。2021年7月15日,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尚晓、何泉、骆喜3人二年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决3人连带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及专家评估费144万余元。

暴利诱惑

疯狂盗采江砂

安徽省人尚晓原本经营着一家店铺,做着建材销售的营生,虽说不上大富大贵,但也算收入颇丰、生活无虞。为“搞大钱”,2020年4月,在与朋友何泉、骆喜商议后,尚某等3人向银行贷款共同出资580万元购买了一条运输船,共同负责经营船舶运输业务。该条运输船日常主要是由何泉、骆喜负责,尚晓虽然平日不在船上,但他也安排了熟人在船上帮忙,3人约定所得利润均分。

说是开展运输业务,但实际上他们打的还是江砂的主意。当然,他们也知道长江水域有江砂禁采区,即便是可采区也需要办理相应许可,但面对“滚滚财源”,哪里还顾得了那么多,在既无规划、也无科学设备、更无环评设施的情况下,踏上盗采江砂的违法犯罪之路。

常言道: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2020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何泉等人驾驶船只在长江安徽铜陵段某处水域盗采江砂时,被当地水政执法部门当场查获。之后,何泉等人因非法装运江砂被处于罚款20万元,并处没收装运的砂石。在这笔罚款中,尚晓拿了10万元,何泉和骆喜每人拿了5万元。

都说吃一堑长一智,但何泉等人显然没有从中吸取教训。在委托“黄牛”帮忙处理完处罚事宜后,他们将船开走,继续趁着夜色在茫茫江面上寻找作案机会。到了2020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何泉等人的运输船在长江安徽池州段水域与吸砂船汇合。商定完费用等事宜后,吸砂船开始往运输船上打砂石,共打出了6700多吨的江砂。第三天晚上,他们赶到江苏南京停靠在了某码头。凌晨时分,正在卸货过程中,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民警当场抓获。2021年3月15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认定,除被水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那次非法采砂外,何泉等人还先后5次在长江安徽铜陵段、安徽池州段等水域,伙同非法吸砂船主盗采江砂2.5万余吨,销售总额70余万元。同年4月15日,鼓楼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何泉、骆喜、尚晓等3人提起公诉。

主动担责

破解鉴定难题

何泉等3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受损的长江生态还需要得到科学合理的修复。在进行刑事审查的同时,该院就将该案作为公益诉讼线索受理审查。

“可以由我们来管,不仅要让他们受到刑事追究,还要承担生态修复补偿费用。”2021年初,鼓楼区检察院通过国家级媒体向外公告了该案公益诉讼线索信息,但公告期满后,并未有相应机关和组织自愿提起公益诉讼,该院遂决定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鼓楼区检察院的委托,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等单位的多名专家,开始围绕河床结构影响、水环境影响、水生物资源影响等3个方面进行联合评估鉴定。

在评估鉴定过程中,新的问题随之出现。原来,在何泉等人涉嫌犯罪事实中,有2笔犯罪事实发生于安徽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试验区内,为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砂区,另3笔犯罪事实发生在非禁采区。既然分为禁采区与非禁采区,那二者在生态系统上就有差异,能否适用同一评估鉴定标准呢?

“当然不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结合相关规定,经过详细论证,鼓楼区检察院和评估鉴定机构认为,禁采区和非禁采区对于河床结构的影响和水环境的影响没有明确区分,但禁采区具有更加丰富的水生物资源,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应该更高,并在评估意见中作出区分和说明。

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等单位的专家联合出具了评估意见,确定何泉等人非法采砂造成河床损害补偿费用96万余元、水环境污染补偿费用1万余元、水生物资源补偿费用46万余元。

“从河床结构影响、水环境影响、水生物资源影响等3个方面出具评估意见,并区分禁采区和非禁采区对水生物资源的影响,更加全面、客观、真实,也使得专家评估意见这一关键证据更加精细。”鼓楼区检察院分管公益诉讼工作的副检察长曹莉莉指出。

提起诉讼

守护公共利益

2021年4月19日,鼓楼区检察院以何泉、尚晓、骆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鼓楼区检察院诉请,何泉、尚晓、骆喜3人共同导致了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143万余元的生态损害补偿费用,以及1万元的专家评估鉴定费用。

“河床损害是他人造成的,与我无关。”庭审中,何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坚称自己的行为不会损害河床。

“采砂会在长江水下形成水下采坑,打破局部区域水流泥沙冲刷淤积状态,造成局部应力不平衡,直接影响河床的地质构造。何泉等人的非法采砂行为给河床造成的损害,均是根据3人非法采砂的数量及活动范围评估得出。”公益诉讼起诉人援引专家意见指出。

“何泉、尚晓、骆喜等3人对非法采砂事项共同出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何泉、骆喜在船上直接实施非法采砂行为,尚晓虽未上船,但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实质性帮助,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针对尚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应当按各被告过错大小确定赔偿责任的辩解,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性分析,指出3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除此以外,对于河床结构影响、水环境影响、水生物资源影响等3个方面的损害补偿费用远远超过3被告非法采砂获利的问题,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出,非法采砂行为本就是得不偿失的行为,可能非法所得获益并不多,但是对国家矿产资源、渔业资源、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却具有持续性和严重性,这也正是遵循了补偿性原则。

“我们代表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赔偿金额不能减,但考虑到赔付的可能性,可以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在赔偿方式上可以灵活适用。

面对环环相扣的证据以及全面充分的释法说理,何泉、尚晓、骆喜等3人全部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积极缴纳生态损害赔偿款,且先期缴纳完毕96万余元。后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及公益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