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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南京检察机关让创新者吃下“定心丸”
2020-04-27 10:20:00  来源: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知识产权,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是市场经济运行和营商环境评价的关键一环。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南京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为保障知识产权,南京检察机关采取了哪些切实举措?会上都有哪些重要内容?

  快来围观↓

  4月24日,南京市检察院举行知识产权保护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2019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情况,以及涉及侵犯知识产权5起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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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南京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86件155人,提起公诉98件252人。其中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多个罪名。经法院审理,150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从南京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来看,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居高不下,占知识产权案件的95%。

  ▶二是涉知名权利人案件众多,侵权商标包括多个国内外知名品牌。

  ▶三是疑难、复杂案件多,对专业领域知识要求较高,侵权手段及情节认定比较难。

  ▶四是团伙犯罪较多,由单人犯罪向多人犯罪发展,且链条式、跨区域犯罪问题日益突出。

  面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新变化,南京市检察机关充分依托检察职能,依法有效惩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保护企业的经营安全和研发投入的安全。  

  01

  落实2019年南京市委一号文《关于深化创新名城建设提升创新首位度的若干政策措施》,出台多项工作文件,不断细化对创新企业的司法保护措施。

  02

  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业性的特点,对80%以上的受理案件在报捕和移送起诉前,对公安机关在法律适用及证据收集等方面进行专业化引导。

  03

  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严惩与从宽相结合,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权利人的损失得到部分弥补。

  04

  完善“两法衔接”协作机制,与相关行政机关、司法部门签订《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战略合作协议》,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或者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等问题依法纠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下一步,南京市检察机关将通过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商平台等机构的交流协作,畅通取证渠道。进一步加大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率,引导、敦促侵权人退出违法所得,弥补权利人经济损失。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及侦查检察衔接和起诉审判衔接,通过司法办案实践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治理水平不断提升。同时,面对疫情防控严峻复杂形势及企业复工复产的需求,立足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假冒医用口罩、品牌防护用品等侵害民生的各种犯罪行为,保障生产生活秩序。  

  本次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南京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及侵犯知识产权5起典型案件。

  程某某等四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这是一起在抗击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发生的销售假冒国际品牌口罩的案件。

  被告人程某某系南京某药业公司医药代表。2020年1月下旬,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市面口罩紧缺,程某某与被告人朱某商议购买口罩向药店加价销售牟利。1月21日,两人联系南京某商品批发市场的个体经营户被告人丁某某购买口罩,丁某某于是从同市场的个体经营户被告人张某某处购入5.16万只口罩转售给程某某和朱某。1月22日,程某某在其所加入的药店经营者微信群内发布消息,称有一批“3M”公司为疫情防控连夜赶制的口罩,可向各个药店供货。当日晚22时至23日凌晨,程某某在其就职的药业公司一楼大厅内,以人民币30.9万余元的价格将上述劣质口罩销售给二十余家药店,并提供了虚假的检验报告。经调查鉴定,上述口罩系徐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家庭小作坊生产的劣质仿冒“3M”口罩,侵犯了“3M”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过滤效率不符合质量标准。

  2020年2月21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程某某等4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程某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十六万元至六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罚金,并没收销毁所有扣押在案的假口罩。

  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南京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严格依法打击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该案,从案件定性、证据收集固定、追查口罩源头等方面提出明确的侦查取证意见,斩断了制假售假的链条,保护了知名企业的知识产权,有力地震慑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严某某等三人侵犯著作权案

  这是一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案件,侵权影视作品600余部。

  2017年7月,被告人严某某、殷某某、杨某等三人共谋,搭建电影资源网站。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前提下,三名被告人分工合作,在网站上发布大量未经授权的盗版国内外影视资源供他人下载,并通过收取会员费牟利。2019年2月,被告人殷某某在涉案网站上发布《流浪地球》等7部春节档电影资源。经电子勘验,涉案网站发布可完整下载的侵权影视作品600余部。

  2019年8月27日,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严某某等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1月22日,法院以犯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严某某、殷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影视作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本案由公安部专项督办,案情复杂、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业化团队作用,有效引导侦查,妥善解决权利人多、涉外取证难等证据与法律适用问题,精准认定侵权作品数量和犯罪数额,主动回应了社会关切,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傅某某等五人侵犯著作权案

  这是一起计算机软件源代码遭侵犯的案件,对科技企业的利益和创新积极性都造成严重损害。

  2010年12月3日,被害单位江苏某教育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信息公司)获得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校园ERP系统软件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被告人傅某某、徐某某、王某某、葛某某、肖某等5人原均就职于该公司,并从事上述涉案软件的开发工作。自2011年5月,5名被告人先后离职,并进入同一公司工作,分别任技术总监、程序员等职务。被告人傅某某进入新公司任职后,即开始组织校园ERP系统的开发,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前提下,组织徐某某等4人直接在教育信息公司的源代码基础上复制、修改。随后再将复制的软件销售给他人,非法经营数额为18.2万元。

  2017年4月19日,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傅某某等5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月11日,法院以犯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傅某某等5人判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的刑罚。被告人不服上诉后,2019年10月1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审判决。

  本案被害单位研发校园系统软件耗时六年,付出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但智力成果却被离职员工剽窃,公司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同时具有商业秘密的属性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属性,专业性强、隐蔽性高,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克服取证难、定性难、证明难等问题,有力指控犯罪,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郑某等七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这是一起通过淘宝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案件,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

  2016年4月,被告人郑某、李余某在淘宝网注册“琪琪美妆”网店。郑某负责购进假冒国内外知名品牌的化妆品在网店中销售,李余某负责网店的日常销售管理、培训客服,被告人顾成某、赵言某、赵润某、黄亚某、李某负责销售假冒化妆品。经查明,被告人郑某等7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2018年11月30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郑某等7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4月28日,法院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郑某等7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团伙销售假冒化妆品案件中发现该案线索后,成功地引导公安机关深挖线索,打掉了一个贯穿上下游的犯罪链条和销售网络。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保护了知名商标的知识产权,也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褚仙某等五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这是一起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多个假冒奢侈品商标的案件,涉案数额达到36万余元。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褚仙某、潘彩某雇佣被告人褚某锋、周喜某、吴某静等三人对外销售假冒国内外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褚仙某负责进货、日常管理,并将商品的照片上传至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潘彩某协助褚仙某处理日常事务,管理客服人员并处理售后问题;褚某锋、周喜某管理仓库,根据订单进行配货、打包、发货;吴某为客服人员,负责在其管理的微信号上销售货物、收款、打印快递单据等工作。2018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在褚仙某、潘彩某租用经营地方查扣上述假冒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人民币36.2万元。

  2019年5月7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褚仙某等5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8月16日,法院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褚仙某等5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本案中,犯罪分子利用微信朋友圈售假,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同时也是利用朋友圈的信任关系,具有很大的欺骗性。本案涉及近十个世界知名注册商标,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注重结合办案开展犯罪预防,加强释法说理,有效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本案是由群众举报而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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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