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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南京市鼓楼区检察官:电话可以重打,生命不可重来
2020-05-26 16:47:00  来源: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朱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中,因在低头查看手机信息内容,致所驾车辆持续向左偏离冲入警示作业隔离区域内,将正在作业的二人撞倒致伤,后二人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严重疏忽观察交通状况而肇事,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朱某主动报警并停留现场等候交警处置,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检察官提醒,驾驶车辆时一定要打起精神,集中注意力,切勿接打电话、玩手机,这是对自己负责,更是他人负责。

  编辑: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