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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自创诈骗话术剧本专挑宝妈微商下手 南京市玄武区检察官:提高警惕防“电炸”
2020-05-13 08:54:00  来源: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至12月,犯罪嫌疑人涂某某与汪某某合伙成立无名公司,租用南昌市某写字楼作为办公地点,犯罪嫌疑人涂某某作为公司负责人,负责公司财务、工资发放、利润分配和进货等,犯罪嫌疑人涂某作为售前主管,负责考勤、伪造收付款记录等。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章某某、伍某某等人为售前,陈某某、陶某某等人为售后。

  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章某某、伍某某等售前在微信群中添加不特定的被害人为好友,并与被害人约定互推朋友圈,售前将被害人微信信息发送至工作群中,售后伪装成客户添加微商为好友,并分次以小量购买金丝燕窝膏、黄花鱼胶的方式,制造产品热销假象,售前则诱骗被害人以做产品代理能够降低拿货价格、赚取更多利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支付代理费,共计人民币14余万元。

  为保证诈骗活动顺利实施,涂某某亲自操刀,针对微商群体编写了聊天“话术”剧本,并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确保每名员工都熟读“话术”剧本,熟悉诈骗操作流程。诈骗的对象基本锁定在好切入、警惕性低的“宝妈”微商这一特殊群体。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金融、通信业的快速发展,借助手机、网络等通讯工具和网银技术实施的电信诈骗犯罪迅速蔓延,其侵害对象广、诈骗手段多、涉案金额大,造成人民群众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极大危害了社会诚信。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防“电诈”,重要的是提高对电信诈骗的辨别能力,不要轻易泄露自己的身份及银行卡信息,捂好自己的“钱袋子”,切莫被一时蝇头小利迷了眼,因小失大。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要及时固定保存证据,沉着冷静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编辑: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