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于2020年1月3日受理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王振刚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告知本案集资参与人享有向本院陈述自己意见等权利,行使相关诉讼权利时,可以书面形式递交本院。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秣陵路108号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邮编:210004。
本公告有效期截止至本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日。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6日
本院已于2020年1月3日受理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王振刚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告知本案集资参与人享有向本院陈述自己意见等权利,行使相关诉讼权利时,可以书面形式递交本院。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秣陵路108号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邮编:210004。
本公告有效期截止至本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日。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6日